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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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型專利修正要點

日本新型自1994/6/1開始採行不審查制度後,權利不安定導致案件量大幅減少,日本政府為了兼顧新型制度審查快速又能完整保護權利的要求,已於2004年5月通過新型專利法修正,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將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六年屆滿延長為十年,同時也准許已註冊之新型專利可改請發明專利,且降低新型專利第一年至第六年年費;此外尚有其他修正內容,詳細說明如下:

一、新型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原日本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六年屆滿,修正後改為自2005年4月1日以後提出之新型新申請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據此,發明案或新式樣案得於申請日起算五年六個月內或於收到核駁通知書起三十日內(申請人係外國人則為九十日內)改請新型之規定,也放寬為得於申請日起算九年六個月內或於收到核駁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改請新型。

二、已註冊之新型專利也可改請發明專利

原日本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申請案得改請發明專利,新法通過已註冊之新型專利亦得改請發明專利(改請提出之時,原先的新型專利案即放棄),但有下列限制:

(一) 改請發明專利新案需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三年內提出。

(二) 若新型專利案申請人或專用權人已經向日本專利局申請下發技術評價報告書,則不得再就此新型專利案改請發明專利新案。

(三) 日本專利局收到第三人對已註冊之新型專利申請下發技術評價報告書起算三十天(外國人則為九十天)後,則不得再就此新型專利案改請發明專利新案。

(四) 若已註冊之新型專利被提起確認無效之訴,需於第一次指定答辯期限內提出改請發明專利新案。

三、大幅調降新型專利第一年至第六年年費;且第4-6年年費為第1-3年之三倍,第7-10年為第4-6年之三倍。

四、擴大說明書可更正之範圍

過去新型專利權人更正說明書時,只能刪除申請項,但修正後新法規定亦得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事項,或釋明不明瞭事項,但以更正一次為限,訂正刪除申請項則無次數限制。

五、透過網際網路發行公報

過去發行紙本及光碟版公報,自2004年起已經開始發行網路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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