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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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訂定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及第1章第10節聽證程序等相關規定,於2月15日訂定並公布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其目的在提供商標爭議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進行言詞辯論的機會,並有助於承審審查人員得斟酌聽證所調查的全部事實與證據及言詞辯論之結果,根據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象,形成內心確信,並據此作成決定。經由完成證據調查及雙方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言詞辯論的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處分,有所不服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逕提行政訴訟。重點摘要如下:

一、 商標聽證性質:行政聽證而非司法聽證。

二、 聽證程序原則:

(一) 公開原則,包括事證公開、聽證程序公開、意見陳述及言詞辯論公開、行政內容之決定公開。

(二) 事先告知原則:智慧局若決定對特定案件舉行聽證,應於聽證期日之20日前,以書面通知商標爭議案件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但經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者,不受20日之限制。

(三) 當事人進行配合職權原則:商標爭議案件之當事人認有與對造當事人進行當面言詞辯論或需要對出具證言之證人或鑑定人進行詰問之必要,應以申請書附具理由請求舉行聽證;但若智慧局認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程序進行中申請人得撤回或放棄部分主張條款事由,亦得縮小主張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但應另外辦理縮減、拋棄或分割等程序)。聽證過程中主持人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中止聽證程序。

三、 開始施行日期:94.2.15.

四、 申請聽證但最後決定不舉行,智慧局需將理由敘明於處分書中,如:

(一) 申請聽證之理由明顯與案情無關。

(二) 案情已臻明確,無舉行聽證之必要。

五、 無庸繳納規費:目前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並無此項規定,因此申請聽證無庸繳納規費。

六、 申請舉行聽證時期:在智慧局尚未對商標案件做出處分前均得申請。

七、 拒絕聽證或不服聽證之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逕提行政訴訟;若仍提訴願,則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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