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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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數碼ezPeer一審獲判無罪

台灣音樂產業界聯合就點對點(peer to peer,P2P)軟體業者針對全球數碼(ezPeer)公司於網站提供使用者公開傳輸及下載他人著作軟體之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六月三十日士林地方法院之刑事庭宣判ezPeer公司負責人無罪;此一判決與美國最高法院六月二十七日針對P2P交換檔案侵犯著作權爭議所做出「提供檔案交換軟體的業者必須為侵權行為負責」之判決結論完全相反,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一般認為台灣恐因此案使保護智慧財產之形象受損。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的主要理由為:被告本身並未從事違法公開傳輸及重製行為,被告亦未與實際上公開傳輸及重製之使用人成立「共犯」關係,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及「罪刑法定」之原則,判決全球數碼公司代表人無罪。不過法院同時強調該案為刑事判決,至於被告公司是否應負民事侵權責任,非在該案刑事案件審究範圍。此外,法院認為從用途來看,P2P是一種新型網上通訊工具,仍有合理使用空間及刑罰免責條件,且其並未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工具提供了網路使用者合法或非法行為的關鍵技術與助力,但台灣法令還沒有針對網路業者必須執行「過濾內容的義務」,所以本案不構成犯罪,判決書同時指出往後類似案件也應透過修法才能解決。

智慧局則表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就軟體開發或提供者而言,並不因研發與提供而當然產生法律責任,需視具體個案當事人究竟如何運用此等科技而定;例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於使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則仍有被認定為侵害之可能;而對使用人而言,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就算使用者每月支付若干會費予特定軟體公司,只要此等行為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仍有可能構成侵權。

歸納言之,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同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判斷之;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觸法。而上述ezPeer一案之使用者未經授權重製,套用美國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軟體業者實際上有足夠之「非法意圖」證據顯示,確有引誘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軟體非法分享著作權檔案,應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就整體環境而言,數位音樂未來將成為主流,以判決方式禁止網路提供軟體下載,不如建立合法管道使消費者能合法下載數位音樂,因此行政機關還是應輔導著作權權利人和業者共同協商出一套「合法授權機制」,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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