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94/4/1起設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 日本國會於2004年6月通過「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並修改了法院法,建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司法體系,由專責的法院統一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問題。日本共有八個高等法院,新成立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並非另外建立一個專門法院,而是在東京高等法院內獨立出另一個系統(較類似台灣「專庭」的概念),專門負責審理第一審的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案件,及第二審的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詳述如下: 第一審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案件:凡對日本特許廳就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及商標做出之裁定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者,由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參見日本專利法第178條第1項),交新設立的這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專門負責審理(參見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第2條第2號)。若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審理判決結果不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做出之判決即為終審。 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凡涉及發明、實用新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權利等技術性之案件,修法後改由東京地方法院與大阪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先由東京、名古屋、仙台、札幌等四個高等法院管轄的上述案件調整至東京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而原先由大阪、廣島、福岡、高松等四個高等法院管轄的上述案件調整至大阪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第二審訴訟則統一由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參見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而交新成立的這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專責審理(參見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第2條第1號)。 若案件涉及外觀設計、商標權、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權利除外)、版權、植物新品種權、違反公平交易法侵害營業利益等非設計專利技術性案件,則由東京、大阪地方法院或其他的地方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訴訟,第一審所在地對應之各高等法院管轄第二審訴訟;而東京高等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地方法院負責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第二審則由做為東京高等法院的特別成立之新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直接審理。 此類民事訴訟案件,對於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及其他高等法院做出之判決不服,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三、其他案件:除了上述一、二之外,屬於東京高等法院管轄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爭點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且需要專業的智慧財產權知識背景之案件,也由此新設立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管轄(參見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第2條第3號)。 新設立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內部設有審判部門及處理日常事務的事務局,審判部門下再分五部,其中一部為大合議部(五人一組),其他四部則為一般的合議部(三人一組)。組織設有法院院長、法官、調查官(專責處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書記官、一般事務官,另外聘有非全職的專業委員參與審理案件(依案件性質而定,並非每個案件均有專業委員參與)。分工詳述如下: 法官: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一般通常由法官三人一組負責合議審理,重大案件則例外由法官五人一組合議審理。 調查官:奉法官之命,參與發明與實用新型等案件之審理、調查與審判有關之必要技術事項。新的日本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為了在言詞辯論中釐清案件事實使法律關係明瞭,調查官奉審判長之命可以直接向當事人提問。 書記官:負責於訴訟進行時紀錄訴訟程序、管理訴訟之進行、製作案卷記錄、保存相關證物、輔助法官查閱相關法令及判例,並處理法律規定之相關審判事務。 專業委員:專業委員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全職職員,一般由大學教授、公立機構的研究人員或在各專業技術領域具有專業背景的人員擔任,設立目的在以其專業技術領域所具備之專業知識向法官說明,協助法官瞭解案情,釐清案件事實,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並根據法院之決定參與案件(參見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2)。第一次2004/4/1東京高等法院任命了約100名專業委員,大阪任命了約40名,2004/6/1第二次又追加了10多名,目前專業委員的總人數已經超過150人,大學教授約佔50%,公立研究機構及民間企業研究人員約佔30%,專利代理人約佔20%。 目前台灣並沒有專業委員制度的設計,遇到專業技術領域案件,多半囑託調查或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於法官瞭解案情,幫助有限;對應日本此一制度設計,台灣司法單位也將開始推動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之政策,並設立技術審理官,請參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