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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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設智慧財產法院及技術審理官

繼92年12月司法院首次對外表示將推動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政策後,94年7月15日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草案及程序法草案終於出爐,預計將於9月份交由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置,特色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將直接交由高等法院的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一審審理。此一新制可以改善現行制度曠日廢時的問題,業者不再需要先進行行政訴訟確認專利權,然後進行普通法院的三級三審侵權損害賠償官司,不僅可以縮短確認權利內容的時間,同時智慧財產權法院也將仿德國制度設立「技術審理官」,多數由智慧財產局專利或商標審查官轉任,以其專業的實務背景專門負責協助法官瞭解案情,實際參與合議庭審判工作,提供法官涉案技術的專業知識,以共同形成心證,達到迅速正確裁判的目的。

詳言之,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條,第一條即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掌理智慧財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第二審的刑事訴訟之審理;至於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之案件類型,則包括涉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所涉及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及不服地方法院判決,上訴第二審之刑事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將設置的「技術審理官」,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及知能,目前設定之資格條件為:一、專利技術審理官:必須在智慧財產局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二年以上,或必須曾在智慧財產局擔任專利高級審查官;二、商標技術審理官:必須在智慧財產局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年以上,或必須曾在智慧財產局擔任商標高級審查官;三、學者領域:必須擁有科技背景的博士學位,從事專門職業五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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