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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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修正專利訴願程序及專利再審查程序

美國專利局2005年7月13日宣布自即日起實施一項新的計畫:專利申請人在向專利上訴暨衝突調節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簡稱BPAI)提出訴願前,可以要求先召開討論會,該討論會係由負責處理該申請案的審查委員和另外兩位資深審查委員共同組成,若判定該申請案的訴願可以成立,專利申請人再就該案核駁結果向BPAI提出訴願;如此一來,申請人不需像過去提出訴願前先視案情複雜程度花費5千至2萬不等的費用提出訴願通知及撰寫訴願書,除了可減省專利申請人的勞費,也可減少BPAI審閱處理大量訴願通知的文書作業。

依現行規定,專利權項如果被審查委員核駁兩次,申請人可以在提出訴願通知申請日起2個月內繳納規費及訴願書,就審查委員的審查結果向BPAI提出訴願;新計畫則是提供申請人在提出訴願書前多一個檢討的機會,討論案件被核駁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存在明顯瑕疵,亦即是否有基於事實上錯誤的明顯不當,或者構成先行核駁的實質要件是否存在。因此,這個討論會只是覆核案件的核駁理由是否明顯不當且無根據,而非是用來代替訴願程序,審理專利權項的詮釋或處理個案技術問題。討論結果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並列出每一核駁理由的法律依據。如果申請人一開始就認為案件有重大明顯瑕疵,最好在提出訴願通知同時提出召開討論會的請求,如此可確保案件在提出請求後能夠更快得到專利局下發的審查結果。

由於討論會目的是為確定有無必要進行訴願,所以如果申請人在討論會做出決定前就正式提出訴願書,則討論會程序將終止,專利局也不會再寄發討論會的審查決定書給申請人。此外,如果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繼續審查的請求,或修正最終版本專利說明書,或提出宣誓書/其他證據,或表示放棄本案,討論會也將終止。

討論會是採書面審理方式,申請人不得參加,也不會進行面詢;美國專利局在受理召開討論會的請求後45日內需郵寄審查結果給申請人。如果討論會審理後認為至少有一項進行訴願的實質理由,亦即先前的核駁確實存在明顯瑕疵,則申請案進入訴願程序;如果申請人對於討論會的審理結果不服,應向BPAI提出訴願。預計美國專利局改善訴願程序的這項新計畫,每年可為所有申請人節省至少總額約三千萬美元的律師服務費用。

針對再審查程序,美國專利局也採用新的流程以提高效率及品質,專利申請人可以書面提出新的專利實質內容可專利性的問題,申請再審查;再審查可以取代訴訟決定核准專利的權項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以避免訴訟程序的耗時費日。美國專利局除了設定一個時限(預訂為二年)要求審查委員一定要完成再審查決定外,為了確保審查品質,也增加了覆核的程序,要求所有再審查決定都要由一組督導審查委員(supervisors)和資深專利審查員進行全面覆核,已經做成初步審定的案件仍由原先指定再審查的委員負責,其他再審查則指定給一個新成立的統一再審查小組統籌處理。

此外,原先再審查案件是依照審查委員的專業技術類別來分案,新的流程則由20位對於再審查作業及相關案例法令規定有全面性瞭解且有多年經驗的首席審查員(primary examiner)專門負責,自2005年7月下旬開始,所有新的再審查案件將直接分派給這20位已經具有熟練再審查作業技巧的首席審查員,如此將可更有效縮短再審查案件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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