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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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於2005年10月13日甫通過並發佈施行「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目的在規範企業專利工作,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企業專利工作將由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來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將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對我國企業影響部分摘錄其重點如下: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仲介機構聘請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

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
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對企業關於其職務專利及實施效益的評價與利益分配、獎勵持嚴重異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申訴和請求處理。申訴事實成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督促企業重新進行評價及分配、獎勵,或者直接依法作出處理。企業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應予履行。

在依託?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完成人及專利實施的主要完成人,企業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企業可以在研究開發前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完成後取得專利權及專利實施後,給予專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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