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02月(1)
上一頁 1 2 3 4 5下一頁
 

「阿貴」打響「春水堂」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過四年多的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2005年10月判決駁回經營泡沫紅茶店的「春水堂實業」﹙公司登記為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製作「阿貴動畫」的「春水堂科技」(公司登記為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訴訟,認定春水堂科技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

春水堂實業原本是台中經營泡沫紅茶的連鎖服務店,從事茶飲服務已經有二十多年;四年前另一家春水堂科技則以製作「阿貴動畫」而聲名大噪。這些年來兩家春水堂都陸續分別用「春水堂」申請了許多件商標、服務標章(修法後已統一稱為商標),也都有申請公司登記,然而因為兩家申請的「春水堂」商標類別不同,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也不同,所以商標與公司均合法併存;但春水堂實業認為他們從事茶飲服務已經超過二十年,門市共有25家遍及全台,且媒體也曾報導「春水堂」,所以「春水堂」在消費者心目中已經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春水堂科技使用「春水堂」之行為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春水堂實業於2000年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春水堂科技以「春水堂」名稱從事網路動畫設計,有剽竊春水堂實業的公司名稱及商標之嫌,造成大眾混淆誤認,故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條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0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的相關規定後決議,春水堂實業使用「春水堂」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整體判斷原告和春水堂科技的名稱、商品標示、表徵方式、商品和服務類別等市場的區隔,客觀上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其次,春水堂科技以「阿貴動畫」建立本身商譽,也沒有其他刻意行為使人誤認和春水堂實業公司有關,自難認定春水堂科技有攀附春水堂實業公司商譽的問題。

至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10月13日9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也指出,春水堂實業在台中共有12家分店,佔總店數的75%,從營業規模、市場占有率及消費者大眾印象判斷,春水堂實業使用的春水堂標章,並無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表徵,且春水堂科技所登記的營業項目為有聲出版、電影製作、資訊軟體服務業等,與春水堂實業登記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並不會產生混淆之虞,也不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導致春水堂實業在茶飲市場的競爭力,因此也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故駁回春水堂實業所提訴訟。



Top  
上一頁 1 2 3 4 5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