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0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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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刊登他人照片判決侵犯肖像權

國內某大學法律系女學生,於93年7月暑假期間打工當某攝影網站的模特兒,詎料該網站站長未經同意就把照片轉手給出版社使用,女學生幾個月後發現自己的照片竟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任意被刊登在攝影工具書上,認為出版社侵害其肖像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判勝訴,法院判決網站站主需賠償女學生新台幣八萬元,且書商需撤換所有照片。女學生雖然負債打官司,還花了整整一年時間,但終於勝訴,讓所有出版商知所警惕不要未經許可隨便使用他人照片。

出版社負責人獲知判決結果,則解釋當初使用照片是經過網站授權同意,一切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出版社實際上也是受害者;不過既然判決如此,出版社仍願意表示誠意達成和解,撤換照片,而該女學生也表示願意接受出版社遲來的道歉和尊重。

這件肖像權訴訟值得注意的是,當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之衝突時如何處理?本件承審法官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10月17日94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但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而肖像權則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為保護一般人格權之規定,是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衡量其利益結果,應該以著重人格權之肖像權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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