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判決永和豆漿為馳名商標
台資餐飲業者「永和豆漿」進駐中國大陸後,不斷發現中國大陸各地有人以「永和豆漿」為名經營豆漿店,台資「永和豆漿」為保護自身權益只得四處興訟控告擅自以「永和豆漿」為名的商家;2005年5月台資「永和豆漿」又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控告當地一家豆漿店侵害商標權,同年10月該法院判決台資「永和豆漿」所擁有之文字及稻草人圖案所組成之商標已經符合中國大陸規定「馳名商標」之要件,判決認定「永和豆漿」為馳名商標。 所謂「馳名商標」,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知識產權協定」之規定,意指在廣大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有較高知名度之商標。目前中國大陸認定馳名商標實行「個案有效」原則,也就是說必須結合商標侵權案件、商標異議案件或註冊商標撤銷案件才能認定馳名商標。詳言之,過去中國大陸可以透過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但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則改為由主管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的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定,或由人民法院判決個案認定馳名商標。 實際上,馳名商標只是一種事實狀態,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在個案中考慮相關公?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後予以認定。因此,馳名商標不一定是註冊商標,考慮重點只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但實際上「知名度」也是個相對而非絕對的概念,所以一般來說,經由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標準比較寬鬆。從時間上來看,透過行政程序要由當地工商局層層上報到國家工商行政總局,獲知認定結果約需兩年左右,而透過司法判決通常比較迅速,因此經由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是比較簡便的方式。 獲得認定為馳名商標後,企業所享有的權利及馳名商標保護範圍較一般商標更大:我們可先將馳名商標分?「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兩類,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也分?兩種,一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可以同時受到前述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於「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也就是說,原則上中國大陸對商標的保護基於註冊原則,未註冊的商標自然未獲得專用權,也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中國大陸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這就是說,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係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中國大陸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限;而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在此對於馳名商標並未區分是否已在中國大陸註冊,對於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定最終期限。 同時,中國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或者對公?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由上述可知,獲准認定為馳名商標後,保障企業利益的效力比一般商標更大,已在中國大陸深耕的台商企業應該嘗試爭取此種特殊保護。 目前在中國大陸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台資企業商標還包括「捷安特」及「正新輪胎」;而這次在河南洛陽獲判為馳名商標的台資「永和豆漿」因為被告有可能提出上訴,而其他可能因為本案遭受損害的非台資「永和豆漿」連鎖店也可能請求法院重新認定,所以最終結果尚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