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簡化專利領證暨申請延緩公告作業程序
台灣智慧財產局為符合「便民原則」,簡化作業程序,自2005年11月1日起修正「領取專利證書申請書」為「領取專利證書(暨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對於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案件,申請人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向智慧局申請領取專利證書;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或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規定者,得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時,同函辦理申請延緩公告及專利年費減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