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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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3月1日起實施63部新法規

2006年3月1日,中國大陸開始實施63部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中38部國家級法規涉及當事人權益保護、疾病防控、娛樂消費、金融投資、城市建設等方面。這些法規的實施,將從多角度維護公?權益;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執行相關的法規如下:

為了進一步規範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便利權利人維護自己的權利,中國大陸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權局制訂「展會知識?權保護辦法」,該辦法要求展會主辦單位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單位有關智慧財產的保護和對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參展專案的智慧財產權狀況的審查。該辦法同時指出,展會主辦單位可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期間知識?權保護條款或合同。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應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或者公示展會舉辦地的相關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繫人、聯繫方式。參展單位若成立侵權,展會管理部門可依法對有關參展單位予以公告;若參展單位連續兩次以上成立侵權行?,展會主辦單位應禁止該參展單位參加下一屆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人身扣留規定」明確了海關實施人身扣留的適用物件和時限,指出,3月1日,以後海關實施扣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海關工作人員執行,出示查緝證並且告知被扣留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指出,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

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登記管理部門不得收取鑒定資格登記申請單位、登記申請人和鑒定機構、鑒定人的任何登記管理費用。明確劃分了各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開展檢驗鑒定專案的範圍,規定鑒定機構須取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須取得「鑒定人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鑒定工作。要求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明確,經過公證的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公證書有錯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將被撤銷。公證機構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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