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局輔導反搶註中國大陸產地商標
兩岸基於特殊的政治因素,台灣農特產品地名,例如阿里山、梨山、日月潭,在中國大陸遭到搶註;為此,台灣的智慧財產局除了先與農委會合作協商,在八件遭中國大陸搶註之商標中,有三件已經取得授權書,讓台灣業者未來能無償使用中國大陸商標外,也積極委託民間商標代理人,列出五十多項台灣農特產品地名,一方面瞭解是否已經在中國大陸遭到搶註,另一方面也積極協助業者赴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商標,進行「反搶註」。 台灣業者要維護自身權益的作法有二:一是透過申請商標註冊取得保護,一是透過地理標誌。若循第一種申請商標方式,由於商標採屬地主義,台灣業者首先必須對中國大陸已經搶註之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程序曠日廢時,恐緩不濟急,且影響最終裁定結果之變數太多;而台灣業者提出申請之商標,也必須符合商標識別性之要求,也就是必須避免以單純地名之文字當作商標圖樣,以免申請過程遭到駁回,或者就算是取得商標保護,以單純地名做為商標認定侵權主張權利恐有困難。 若循第二種具有地理標誌性質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取得保護,依中國大陸之規定,除了必須說明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商品之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2.該商品之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間之關係;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之地區範圍;若是證明商標,還必須證明4.所具有或其委託之機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之特定商品品質之能力。 除了上述4點說明之外,若地理標誌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還必須檢附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之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之批准文件;若地理標誌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則應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之證明文件。換言之,若台灣業者採取第二種作法以農產品產地名稱申請註冊,如果直接到中國大陸申請集體商標,台灣業者必須先劃定區域整合出地區範圍,還要提出農產品與該地區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之間的關係之研究調查資料,對台灣業者有相當的困難度。 因此,如果台灣業者能在台灣先行通過證明標章之審查與註冊,之後再直接將這些資料提送中國大陸,則可提升該標章的公信率與獲准率,作業上也較為簡便。 綜上所述,智慧局處理台灣產地商標遭搶註之作法,一方面與中國大陸搶註業者進行談判,另一方面也正在積極輔導南投茶農,結合地名與產品在台灣申請「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並鼓勵茶農前往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凡使用證明標章的,代表該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的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由於具有驗證性質,申請「證明標章」的主體必須是消費者所信賴的,限於具有證明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一般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的業者,則不得申請註冊。證明標章申請人除了自行監督控制外,也可以委託具有驗證證明標的內容的第三人提供檢驗服務,再以證明標章權人的名義授與通過檢驗之人使用。若是一般茶農,則可申請「團體商標」;所謂團體商標,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用來表彰該團體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由團體之成員使用,所以要使用該團體商標,必須先加入團體成為會員。在台灣申請「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之後,就可以再到中國大陸以地理標誌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