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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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

韓國專利局(KIPO)在2004至2005年間修改專利法,並自2006年起陸續實施,以下整理2006年韓國專利法修正內容,供各位參考:

第一次申請原則(第36條):自2006/3/3起生效
發明案在公開前已被駁回確定,若重新撰寫說明書後再次提申,則第一次申請案視同未提出(因為未經公開),第二次申請案不再循舊法因未公開之前案而被駁回。

新穎性優惠期(第30條):自2006/3/3起生效
舊法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因實驗目的公開、已見於刊物或電子檔方式公開、發表書面於學術刊物上、於展覽會中公開展示,若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的新穎性優惠期內提出申請並敘明相關事實,則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仍不喪失新穎性。新法則更有彈性,將適用新穎性優惠期之條件放寬,一切因申請人行為所致在申請日前的公開,皆可適用。

PCT案件提出韓文翻譯之期限(第201條):自2006/3/3起生效
舊法規定PCT案的韓文翻譯需於優先權日屆滿30個月內提出,新法則延長為自優先權日屆滿31個月內提出。

PCT案件請求實審後之修正(第208條):自2006/3/3起生效
PCT案件請求實審後將從國際階段開始進入韓國國家階段,舊法規定需至進入國家階段後才可對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提出修正,新法則規定請求實審同時即可提出修正。

官方規費退費通知(第84條):自2006/3/3起生效
舊法規定只有在誤繳規費的情況下官方才會通知退回規費,新法則不限於誤繳,只要是不該繳納規費而已繳納,例如專利審定無效確定前已繳納之規費,亦可退還。

期限末日之計算(第14條第4款):自2006/3/3起生效
舊法規定若期限末日適值國定假日及勞動節,則該期限自動延長至次一工作日。新法則明訂國定假日包括週六,期限末日為週六亦可自動延長。

專利訴訟費用包括專利代理人服務費(第191條):自2006/3/3起生效
舊法規定專利代理人服務費無法比照律師費在專利訴訟案件中請求敗訴之一造付費,但新法則修正敗訴之一方負擔之訴訟費用除律師費外,也可包括專利代理人服務費。

新穎性(第29條):自2006/10/1起生效
舊法規定若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於申請之日前已為韓國公眾所知悉或已在韓國實施,將喪失新穎性;新法則將範圍擴大到韓國以外其他國家,只要在申請日前已為公眾知悉或實施,即喪失新穎性。

以變更申請案類型制(Converted Application System)取代雙重申請案制(Dual Application System):自2006/10/1起生效
舊法規定申請人申請新型後得以同一技術內容於提申之日起一年內另提一發明案,兩案可以併存,此即為「雙重申請案制」;新型改為請求實審制後,新法則修正為後提出的發明案將取代先提出之新型案,亦即申請新型後又申請發明,按新法規定只能依變更新型為發明案的方式處理。

專利允許修正的範圍(第133條):自2006/10/1起生效
舊法規定若實審中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答辯修正,可允許的修正範圍是以原申請案所揭露之範圍為準,包括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也要跟提申時一樣具備可專利性。新法則修正為提申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不需具備可專利性,以加速審查程序。

請求確定專利權利範圍之適格當事人(第135條):自2006/10/1起生效
舊法規定專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訟請求確定專利範圍,新法則將專屬被授權人亦得提起訴訟。

提供資訊期間延長(刪除第64條,增加第63條):自2006/10/1起生效
自2006年底起,韓國專利局將縮短提交實審後的審查時間為10個月,故提供資訊的時間將自原規定的申請案公開(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提前到允許在案件提申後公開前即可提供資訊。

植物專利(刪除第31條):自2006/10/1起生效
為迎合國際立法趨勢並加速植物科技之發展,韓國專利法刪除植物專利需有性繁殖及具備可專利性之要求才能取得專利之規定,而將植物專利改與動物或微生物專利一樣,只要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獲得專利保護。

廢止異議程序(刪除第69-77條,修改第133條):自2007/7/1起生效舊法規定任何人得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利害關係人或審查委員得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或專利權消滅之後提起專利無效訴訟。新法則將異議程序併入專利無效訴訟,只有利害關係人或審查委員得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

除了修改專利法外,韓國自2006年10月1日起同時修改了新型的相關規定,過去新型採取登記制度,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登記,之後再依技術評價報告之結果決定新型權利是否維持;新法則將新型的登記制度與技術評價制度改以實質審查制度取代,亦即新型也需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註冊。且上述所有關於專利法修正的相關規定,新型一律準用 。

自2006年5月1日起,韓國專利局也修改了專利繳費制度,除取消過去得繳費申請優先審查之規定外,也降低了專利年費累進提高之金額,目前專利年費每三年加倍累進,新法施行後,第13年起的專利年費將不再提高累進,改採收取固定金額美金375元,而第10年起加收的超項費也將改為每項固定加收美金57元。第7年至第9年累進增加的專利年費將從美金45元調降為美金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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