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布並施行專利/商標簽章審核處理原則
台灣智慧財產局為防止虛偽不實之申請,在形式上確認各種申請行為是否出於當事人之本意,已於4月底及5月初分別公布並施行專利/商標簽章審核處理原則。 原則上,申請人提出專利/商標相關申請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書簽章;如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至於審核簽章是否一致,是以申請人之簽章與其第一次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或委任書上之簽章(以下稱「卷存簽章」)是否一致加以判斷;簽章有變更而辦妥簽章變更登記者,其後之審核當然即以變更後之簽章為準;但若有以切結方式代替變更簽章之情事,因未變更簽章,其後仍應以卷存簽章為比對基準。 為簡化程序,對於專利/商標相關申請,依申請內容對申請人權益之影響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有無虛偽不實可能之考量,在申請人簽章與卷存簽章不一致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專利案件 申請讓與登記、專利權信託登記、提早公開、撤回、拋棄、閱卷(指:審查中、未核准、異議、舉發案),申請人之簽章須與卷存簽章一致,如所檢附申請書、證明文件上申請人簽章與卷存簽章均不一致者,智慧局將通知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惟申請人得申請變更簽章,或以切結方式代替;為切結時,如專利尚未核准審定(或處分),僅需檢送申請人之切結書即可;如專利已核准審定(或處分),則除需檢送申請人之切結書外,另應檢送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則無需檢附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前述申請讓與登記、信託登記之申請人,包括申請讓與、信託之讓與人、受讓人、信託人、受託人;前述申請異議、舉發案閱卷之申請人,包括異議人、被異議人、舉發人、被舉發人。 申請變更簽章者,如專利尚未核准審定(或處分),僅需檢送證明文件或申請人之切結書即可。專利已核准審定(或處分)者,可僅檢送證明文件,亦可檢送申請人之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則無需檢附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專利申請事項,申請人於申請書上須簽章,倘與卷存簽章不一致者,無需補正;委任代理人者,僅由代理人簽章即可。 (五)代理人代理申請專利時,於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申請人。準此,應由申請人切結之事項可由代理人切結。 商標案件 無須審核簽章之案件: 分割註冊申請、減縮註冊申請商品、繫於行政救濟程序之核駁商標減縮商品、延展註冊、授權/再授權登記、中英文證明書、繳納註冊費、退還溢/誤繳之規費、補發規費收據、變更申請人/商標權人地址、異議、評定、廢止、補正或答辯等案件。前述案件之商標日後辦理其他案件時,仍以卷存簽章為比對基準。 (二)須審核簽章之案件 1.商標註冊申請相關案件:變更地址以外之註冊申請事項變更(含註冊申請權利移轉)、併存註冊同意書及撤回申請註冊等。 (1)審核簽章原則: 申請人之簽章須與卷存簽章一致。 申請人於申請書及代理人委任書均簽章者,僅需一份文件之簽章與卷存簽章相符即可。 依法應檢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者,僅需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之簽章與卷存簽章相符即可。 (2)補正方式:當申請人簽章與卷存簽章不一致時,智慧局將通知補正,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補正: 另案辦理變更印章。原案為變更註冊申請事項者可併案辦理。 申請人為法人者,可檢附商業司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證明申請書之印章與商業司留存印章相符。 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權利者,由讓與人切結,聲明移轉證明文件之簽章確為其所為。 2.商標權維護相關案件:註冊商標移轉、變更地址以外之註冊事項變更、質權設定、質權消滅、授權/再授權廢止登記及分割商標權、減縮註冊商標商品、補/換發註冊證、拋棄商標權、商標權人影印及閱覽檔卷、撤回商標權維護相關案件等案件。 (1)審核簽章原則: 申請人/商標權人之簽章須與卷存簽章一致。 申請人於申請書及代理人委任書均簽章者,僅需一份文件之簽章與卷存簽章相符即可。 依法應檢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者,僅需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之簽章與卷存簽章相符即可。 移轉登記案係以受讓人為申請人,審核簽章時,係核對商標權人(讓與人)於移轉契約書之簽章與卷存簽章是否相符。 質權消滅登記案審核簽章時,係核對質權人於質權消滅證明文件與原設定質權契約書之簽章是否相符。 授權/再授權廢止登記案審核簽章時,係核對授權/再授權廢止契約書與原授權/再授權契約書雙方之簽章是否相符。 (2)補正方式:當申請人/商標權人簽章與卷存簽章不一致時,智慧局將通知補正,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補正: 另案辦理變更印章。原案為變更註冊事項者可併案辦理。 申請人為法人者,可檢附商業司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證明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之印章與商業司留存印章相符。 檢附切結書,聲明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之簽章確為商標權人所為。移轉登記由商標權人(讓與人)切結,其他案件由申請人切結。除切結書外,申請人為個人或行號者,應檢送該個人或行號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則檢附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例外情形:移轉登記無法取得相關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者,得以受讓人或其代理人切結方式代替。拋棄商標權以切結方式辦理者,無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撤回爭議案件:撤回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案 (1)審核簽章原則:申請人之簽章須與原提出異議、評定、廢止等案件之申請書或委任書之簽章相符。 (2)補正方式:申請人簽章不符時,智慧局將通知補正,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補正: 申請人為法人者,可檢附商業司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證明申請書之印章與商業司留存印章相符。 由申請撤回人切結,聲明撤回申請書之簽章確為申請人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