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擬修法擴大新式樣保護範圍
統計台灣近幾年發明、新型專利申請件數均持續增加,但新式樣專利申請量卻逐年下降;歸納原因後發現,因為新式樣多半為玩具、家具、衛浴設備等輕工業零件製造等傳統產業,隨著產業大量向中國大陸外移的結果,使得新式樣案件在台灣申請數量逐年減少。為了鼓勵這些輕工業根留台灣,帶動台灣文化創意及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智慧局決定比照國際立法趨勢,修法擴大台灣新式樣保護範圍。 台灣現行專利法第109條規定,新式樣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受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創作,必須是「完整物品」的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設計,倘若設計創作包含數個新穎特徵,但仿造品並未模仿整體設計,只模仿其中的一部分特徵時,就無法受到保護,導致設計創作的保護不夠周延。 上述台灣之規定,較接近於美國設計專利的立法制度,其保護的是可施行或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表面配置、花紋或色彩配置或其結合的設計,僅對於可訴諸於視覺訴求的設計加以保護,對於未能產生視覺訴求的內部結構,則不是設計保護的對象。 針對這個問題,智慧局擬定的專利法修正草案中,除將「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並開放工業設計的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等創作申請專利,擴大工業設計專利保護範圍。而電腦資訊技術的突破及發展,許多電子、通訊及家電產品的操作介面,由按鈕等物性操作,轉變至虛擬的圖形化介面,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利用日益廣泛,電腦形成圖像設計保護,對資訊業及設計業,日益重要。因此,經濟部公布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第八版」第十四類的記錄、通訊或資訊再生設備中,也加入電腦形成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 此外,對於現行專利法中對於新式樣保護不足的部分,亦即產業界以同一設計概念,開發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推出一系列產品的情況,為了讓這些同一設計理念下衍生的近似設計都能和原設計受到同樣保護,新的專利法修正後,也將給予同樣的保護效果。所以同一申請人以近似的設計申請專利時,應該擇一申請原設計專利,其餘則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而每個衍生設計都可以單獨主張權利,也都有相同的保護效果;希望此次修正能有助於扶植台灣工業設計產業,也吸引更多國內外客戶申請台灣新式樣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