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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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專利審查基準草案說明

智慧局8月15日舉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第4次公聽會,已完成該草案之公聽程序。新舊基準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新基準認為:發明若為能使電腦實現複數功能的「程式」時,此種使電腦執行資訊處理之指令列(不含程式表列program listings),可以作為發明專利之請求標的;至於程式表列,則仍屬著作權保護之範疇。

新基準詳述以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方式撰寫「程式」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以及該技術特徵之判斷基本原則,並佐以具體案例說明何者始得稱為「明確」之發明。為因應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新基準規定「商業方法本身 business methods per se」雖不得准予專利,但直接或間接藉助電腦、網路之硬體資源,來達到某種商業目的或功能的方法,是符合發明定義的。

新基準強調軟體發明之「藉助軟體之資訊處理,須利用硬體資源來具體實現」,始能成為發明專利之適格標的,這一點在討論過程中,面臨許多質疑,有專利代理人認為論究該發明是否符合「發明適格標的」並無實質意義,且國際軟體專利之審查趨勢,僅論究該軟體發明其是否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並不在意其是否符合「發明適格標的」。其次,新基準中也一再要求專利範圍必須「具體載明軟體如何利用硬體資源來完成所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作為撰寫方式,亦與歐美等國不同,如為配合該基準之要求,而將同一發明向國外申請專利說明書之專利範圍改寫,不但顯示我國之專利制度無法與國際接軌,也使得專利保護之範圍受到不必要之限制,不利我國軟體產業之發展。關於這些問題,智慧局將再內部檢討後,儘速公布施行新的電腦軟體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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