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修正草案要點摘要 智慧局95年6月26日召開公聽會,就專利法新式樣專利部分之修正條文內容提出討論,與會人士對於新式樣專利制度之變革、修正條文之內容以及施行之細節,達成極高的共識,簡要歸納出重點如下: 一、「新式樣專利」名稱變更為「設計專利」。 二、開放「部分新式樣」之專利申請: 現行新式樣須以「物品」之「整體」設計取得完整物品外觀之專利保護,將來則得以「部分新式樣」提出申請。至於為遷就現行法不保護「部分設計」,而將原應申請部分設計專利,卻將申請案圖面中之虛線部分補實或刪除,而以完整物品之設計提出申請之案件,若該案於新法施行時尚未審定,可於施行後的3個月內,提出圖說的補充、修正本,將案件改回為部分設計的申請案。目前對於此類案件,可考量事實需要,以決定是否先請求暫緩審查,等待新法修正後,再依據該過度條款申請補充、修正圖說,以取得部分設計之專利保護。 三、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 同一人有兩個以上近似的物品外觀設計,依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可以「聯合新式樣專利」之方式提出申請,取得專利權的保護,新法則廢除聯合新式樣,改以「衍生設計專利」之方式給予保護。此一修正之好處,在於聯合新式樣從屬於母案,並無獨立的證書,亦不得單獨主張權利,若母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則一併撤銷或消滅,但衍生設計專利有獨立的專利證書與完整的專利權期間,原設計專利撤銷或消滅時,衍生設計專利權並不一併撤銷或消滅,對權利人保障更周全。 四、開放電腦圖像(Icons,包括動態電腦圖像)、使用者圖形介面(GUI)之申請:但這些設計須指定所使用之電腦螢幕、手機或電話等物品,亦即:須結合物品提出申請,不能以單獨之圖像、圖形提出申請。 五、新增衍生設計專利制度: 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的多個近似設計,屬於衍生設計,得申請專利,各個衍生設計均可單獨主張權利。但為避免衍生設計專利不斷地衍生,而過度擴張其範圍,因此規定衍生設計僅能由原設計專利衍生,衍生專利不得再次衍生或三次衍生。衍生設計專利須於原設計專利案審定公告之前提出申請。 六、開放成組物品申請專利: 二個以上設計屬於同一設計概念及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整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於一申請案中以「成組物品」申請設計專利。而在行使權利時,成組設計亦只能將整組物品視為單一個整體權利,並不能就其中的單項物品予以分割行使權利;若單項亦具有專利性,可另案單獨提申。而且因為成組設計只有單一的申請專利範圍,因此並不能主張複數優先權,只能主張一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