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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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於醫藥品強制授權之修正

為配合WTO協助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取得所需專利醫藥品,以解決其國內公共衛生危機,擬修法規定得強制授權生產所需之醫藥品,台灣的廠商得利用此一機制,依法經過強制授權後,製造出口專供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所需之醫藥品。

修法草案將新增專利法第76-1條、第76-2條,要點如下:

一、 得適用本機制申請強制授權之範圍。

二、 合格進口國之資格。

三、 事前合理商業條件之協議。

四、 出口國強制授權」應遵守之條件。

五、 補償金之標準。

六、 專利強制授權後之資料專屬保護權之豁免。

中國大陸在年7月1日甫施行的審查指南中,也對上述內容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有關公共衛生議題,既攸關國際上各國人民的生命權益,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就此議題之作法也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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