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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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三讀通過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已於2007年1月9日三讀通過,未來智慧財產權案件所生之民事訴訟將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專責管轄,包括與本案有關之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在內;侵害智慧財產之犯罪,規模較大情節較重者,例如大規模擅自重製或仿冒商品之工廠,為加強查緝效果,偵查中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負責偵查業務,並由對應之地方法院負責第一審審判業務,高等法院層級之智慧財產法院則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案件;至於因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撤銷、廢止程序、不公平競爭及其他公法上爭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則亦由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

惟「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因部分條文尚待朝野協商,故待該法案完成三讀後,才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一併由總統公布實施。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色,包括智慧財產案件訴訟集中管轄,並增設「技術審查官」在訴訟中或證據保全程序中提供專業協助,充實智慧財產訴訟證據蒐集手段並保護營業祕密,促進智慧財產權紛爭一次解決。審判原則上是公開進行,但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則可經當事人聲請,不公開審判,並得限制訴訟資料及卷證的閱覽、抄錄或攝影。

由於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有關,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也對強化了訴訟案發生後,證據蒐集手段以及營業祕密的保護,當事人不遵守證據提出命令,可以課予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強制督促當事人協助法院作正確裁決。為減低訴訟中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資料外洩情形,法案特別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法院可依當事人或第三人的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常因等待舉發、評定等行政訴訟程序,導致拖延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甫通過的審理法則明定就權利有效的爭點,法院可自行認定,不必等待行政爭訟確定,必要時法院也可要求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參與訴訟。期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能早日協商過關,改善我國智慧財產訴訟程序,發揮權利有效救濟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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