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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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型技術報告說明機制

自96年1月1日起,若台灣的新型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被判定為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申請人得提出說明,供智慧局判斷是否更改審查結果;換言之,智慧局以更周延的程序保障,使申請人得以有第二次機會向審查官解釋技術內容,也讓案件在做出判定結果的過程更公開透明,以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台灣新型專利於93年修法後,已經改採形式審查,需要事後載明相關事項提出申請,對新型案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判斷,才能確認專利權範圍及其有效性,並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依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僅供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評估,並非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與否重新為處分。然而,如果技術報告被判定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對該新型專利權後續行使權利將造成重大的實質不利益。

有鑑於此,智慧局特別規劃一套「新型技術報告通知說明」的作業機制,對於新型案件申請專利範圍初步被判定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者,智慧局在寄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結果前會先寄發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說明(通常為三十日);說明書內除了列示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要件之請求權項項次外,並將引用的文獻及其標示對應段落、內容、圖式等,連同通知函一併寄送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收到通知後無論是否提出說明,智慧局均將於三十日後寄發正式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以這是在考慮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效要求之前提下,給予專利權人再一次說明的機會,審查官也可避免因書面核稿對新型案件技術內容之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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