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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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一案兩請與新型修正政策

智慧局擬修正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一,開放發明與新型專利一案兩請制度,使同一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創作在同日提出申請發明及新型者,只要申請時符合下列要件,得准予一案兩請:

一、申請時聲明一案兩請(聲明不得後補);
二、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未經消滅或撤銷確定。

一案兩請案件,智慧局在發明專利核准前將通知申復,要求申請人選擇保留何案;如果申請時有聲明一案兩請,但後來因為發明案經過補充修正,與新型案內容已不同一,審查委員將判斷實質內容,內容不同一者已非一案兩請,智慧局將不會通知申復。申復後對於申請人未保留的新型專利自發明公告之日起消滅,俾權利產生接續;若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隱匿一案兩請者,得對之提起舉發撤銷,或由審查委員依職權撤銷。

關於修正或更正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若為分割案申請,則不予專利;對於新型案雖為形式審查,但對於明顯超出者也會進行審查,並將之納入新型技術報告書中。

既然發明與新型擬採一案兩請制度,且有國內優先權可主張,所以智慧局考慮將廢除發明與新型間之改請制度,作為配套。此外,新型與新式樣本質上一為技術一為外觀,性質互異,為避免複雜,也擬廢除新型與新式樣間之改請。然而對於全面廢除改請制度,由於國內優先權有12個月的限制,是否對申請人造成不便,智慧局將再統計發明改請新型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比例,再做最後決定。

最後,對於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五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規定,在第二項將修改成「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現行規定為『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此一修正乃政策上要求新型專利申請人不得利用新型採形式審查無法認定其權利有效性,仍故意濫用有瑕疵之權利而可能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所以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有效性之客觀判斷以進行外,並藉以敦促權利人審慎適切行使權利,故將專利權人明知是已公開之技術而又提出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之行為,認定為非無過失;換言之,智慧局考慮課予新型專利申請人更重之義務,除了行使權利時要依第一百零四條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外,尚須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才能推定為無過失而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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