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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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官方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美國專利局USPTO和日本專利局JPO為加速二國間現有專利審查程序,使二國申請人更快速取得相對應之專利,並降低二國專利審查人員之審查工作,同時又能確保審查品質,決定開啟一項前所未有的合作計畫,名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以下簡稱PPH)。

PPH計畫預定試辦一年,已經自2006年7月3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依據該計畫的設計流程,當專利申請人接獲日本專利局或美國專利局通知其申請案至少有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具可專利性時,即得請求另一國專利局加速審理該國對應案件的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PPH計畫的專利案件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日本申請案需為依巴黎公約有效主張美國優先權的對應申請案,不包括PCT案。
二、對應的美國案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申請專利範圍已獲美國專利局核予專利。
三、主張日本申請案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均依PPH加速審查,必須該日本案與對應的已獲美國專利局核予專利的案件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申請專利範圍完全一致或近似。日本專利局的目的在於減省勞費,避免重複審查美國專利局已核可的申請專利範圍;然而若申請專利範圍經美國專利局認定修正後可獲准專利,則該對應的申請專利範圍在日本案中,也需完全比照美國案修正。
四、需日本專利局尚未開始審理日本案。

申請PPH計畫應說明案件狀況的相關文件:
一、所有對應美國案所收到美國專利局核駁的相關文件均需陳報給日本專利局,若這些文件可從美國專利局網站取得,申請人無須提供紙本,也不需翻譯這些核駁文件。然而,若以美國案為基礎的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被核駁,則需提供已獲准的相關文件翻譯,並指出哪些部分已獲准。
二、需提出所有美國專利局已准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副本,但若可從美國專利局網站取得則否,也不需提出翻譯文件。
三、需檢附美國專利局審查委員提出的參考文獻副本。
四、說明美國案已獲准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待審的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二者相關的說明表。若日本案只是翻譯自美國案,申請人只需在說明表中敘述二案翻譯內容相同即可;若日本案不是完全翻譯自美國案,則需逐項在表中說明。

若申請人先前程序已經向日本專利局提出過上述文件,僅需在申請書中說明即可,無須重複附檔。若申請人未完整提交前述第一及第二項所述的文件,得補正者,日本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不補正則駁回該PPH之申請。

美國及日本兩國專利局未來將評量此一測試計畫的結果,以評估是否全面實施。若申請人提申PPH,在PPH被駁回後或審查委員決定核駁,日本專利局將提供一份評量表由申請人書具意見。若兩國專利局認為有必要修正PPH以適當評估其可行性,可能考慮將PPH測試期間再延長一年。若參與PPH計畫的人數超過預估可管理的範圍,任何一局均可提議停止測試,停止測試前會採取措施通知PPH申請人。

附帶說明的是:除了美國及日本自2006年7月開始進行PPH計畫,日本與韓國也已就PPH達成協議,擬自2007年底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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