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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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部分專利法修正內容摘要

日本專利法針對分割案修正條文已通過,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申請分割案之限制:
申請人得自審查委員的准駁通知寄出日起30日內提分割案;但若申請人受通知後立即繳納領證費並註冊者,因案件在JPO已經不再是「審查中」而是「已領證」,所以無法再申請分割案。

若案件上訴後才欲申請分割案,需在案件判決前為之,以避免因濫用訴訟制度爭取提請分割案或得到專利權的時間。
官方可同意延展支付領證費或對核駁提上訴的時間,若官方同意延展,則支付領證費或對核駁提上訴的時效將因訴訟中斷,此時訴訟及提請分割案必須同時進行,因此,提請分割案的時間限制將被延長為和支付領證費或對核駁提上訴的時間一樣長。

二、分割案修正之限制:
若分割案中與本案有關的申請專利範圍在分割案決定中已因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駁回,即使該核駁通知為分割案之第一次核駁通知,其修正理由書亦將比照最後核駁通知的修正限制辦理。詳言之,修正範圍限制為僅得撤銷或縮小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專利說明書之錯誤或補充其語意不明的部分。
若審查委員是在與本案有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的相關其他專利申請案之核駁通知書中通知駁回,則就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需限制為與已被駁回的案件修正範圍一致。這種情況有三種可能:
1.前案是本案之分割案;
2.本案為前案之分割案;
3.二案皆為其他案之分割案。
需注意的是:上述所謂他案的核駁通知,其效力不僅是針對該案的審查結果,也是對不服最終核駁通知提起訴訟前的再次審查。然而若申請人在A案中不知申請專利範圍在B案中已經通知核駁,則不需對B案的修正加以限制,亦即若B案是在A案申請審查後被核駁,A案與B案的申請人非同一人,B案申請時A案尚未公開,則對A案的修正無須比照B案限制修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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