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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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內容摘要

韓國將於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專利法修正案,此次修正主要目的是藉修正申請程序,縮短專利審查週期,以擴大對發明人與申請人的保護。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暫緩提交申請專利範圍:
現行制度要求申請人在提申時需提交申請專利範圍,新法則准予申請人在提申時不一併提交,只要在公開前提交即可,申請日可回溯至原專利申請日,但若公開時未補交申請專利範圍,則視為放棄該案申請;若公開前申請審查,則在申請審查時需一併提交申請專利範圍。如此一來發明人將有更充足時間考慮如何保障自己的發明,同時有利於快速取得專利申請日及專利權,申請人即使來不及撰寫專利申請範圍,也可憑現有文件先提出專利申請。

二、擴大專利無效程序中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機會:
現行專利法准許申請無效審判的一造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以意見書提出新的無效證據,而專利權人只能在答辯書提交期間內就該申請專利範圍提出修正;新法則規定請求無效審判之一造第二次提出新證據時,專利權人也有請求再次修正之機會,俾對二造均有公平的攻防機會。

三、簡化專利說明書的記載要件:
隨著技術的多樣化及複雜化,當發明之內容無法符合記載格式時,反成為詳述記載發明之妨礙因素,故新法刪除發明目的、結構、效果等記載要件,使申請人得自行以方便的格式說明其發明,並撰寫發明說明書,如此一來申請人專利說明書之撰寫將不再受限於格式,以建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

四、申請人得以多種表現方法撰寫申請專利範圍:
目前申請專利範圍需記載發明之必要構成要件,否則將遭核駁,新法則放寬也允許申請人得依功能或工作方法記載申請專利範圍。

五、單項審查專利申請範圍:
現行制度下案件因不能克服部分專利權項而遭核駁,將導致全案無法取得專利的結果,新法中則改採對各專利權項逐一詳細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可以就各專利權項決定放棄或修正。

六、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期限屆滿前亦可依申請提前准駁專利:
現行專利法中審查委員僅得依申請延長申請人提交答辯書之期限,在該期限屆滿前不能准駁專利;新法則使審查委員有更大彈性,可以申請在提交答辯書期限屆滿前即對該件專利為准駁與否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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