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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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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繼96年1月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後,3月5日又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賦予設置智慧財產法院法源,是台灣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一大進展。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將專責審判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預計司法院3月即可依法設置專業法院及檢察分署,處理相關案件。第三條則規定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範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明定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為條文規定涉及智慧財產爭議的民事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納入智財法院管轄範圍;刑事案件第一審不納入、第二審才納入管轄;行政訴訟則第一審納入智財法院管轄。關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民、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級與管轄法院對照表如下:
訴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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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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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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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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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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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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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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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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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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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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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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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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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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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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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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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局除將協助司法院有關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之相關準備事宜,也參酌國際相關專利、商標救濟法制,研擬修正現行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朝簡併行政救濟層級,改善三方爭訟架構,即以合議方式審理爭議案件為未來修法方向。詳言之,簡併救濟層級的方式,是將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由現行之四級四審簡併為三級三審,第一級由智慧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審查,第二級則由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事實審及法律審,第三級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
目前爭議案件之處理,依法均以智慧局為爭訟當事人,此一規定,使具有實質利益爭議之兩造當事人,無法以當事人身分直接進行攻防,不僅造成行政救濟過程費時,亦使智慧局由裁判者角色在訴訟中變成被告,角色定位產生混淆。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建立,未來專利商標爭議案件透過上述修法,將直接以兩造當事人架構,進行行政爭訟,以期迅速、有效地解決當事人間之智慧財產權紛爭。
為了避免外界對於簡併層級產生程序保障不足之疑慮,程序上對於商標、專利復審及爭議案件以合議方式審理,為使爭議得有效集中審理,原則上將採行言詞審理方式,透過辯論整理爭點,使案件未來在審理程序中能減少整理事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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