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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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包裹授權,飛利浦等廠勝訴

飛利浦電子、新力、太陽誘電等三廠商因制定「橘皮書」標準規格,包裹授權CD-R光碟片專利,經巨擘等光碟廠商請求公平會調查;2001年1月公平會作成決議,認定飛利浦電子等三廠商違反公平法第7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構成濫用獨占市場地位,要求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三家公司停止包裹授權行為,並分別處以800萬、400萬、200萬元罰鍰。三家公司不服,與公平會纏訟七年;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4月做出判決,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確定三家公司勝訴。公平會獲知判決結果後,將再研究是否就此案另做新處分,或做成不處分決定。

當初公平會這項決議,引發許多爭議,並造成後續行政訴訟案件不斷。除了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外,另因飛利浦公司與我國光碟廠商一直無法就CD-R光碟片專利授權金達成協議,國碩公司又向我國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智慧局後來同意所請,飛利浦公司不服,遂於今年初又向歐盟執委會要求循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這項強制授權案。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擁有的專利,確實是CD-R光碟片生產不可缺少的技術,具有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獨占地位,但這三家公司擁有符合「橘皮書」標準規格的專利技術,具有互補性,因此彼此不存在競爭關係。詳言之,依公平法規定,事業為聯合行為,彼此之間須有競爭關係,如果各事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各有不同獨立的功能,彼此沒有替代性,則不能稱各事業之間具有競爭關係;如果商品或服務沒有替代性,各事業縱有聯合行為,也無法達到共同決定價格、限制數量等違法行為,就不致影響交易機會或交易秩序,所以不違反公平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不成立聯合行為後,案件將發回公平會重為處分;而飛利浦公司未來在公平會及歐盟執委會將分別獲致如何的裁決結果,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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