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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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內容

韓國專利法及韓國新型專利法之修正案已於2007年1月3日公佈,並將於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適用對象包含:申請日在2007年7月1日當日及之後的韓國申請案;以及國際申請日在當日及之後的PCT進入韓國的申請案。

此次修正主要目的是藉修正申請程序,縮短專利審查週期,以擴大對發明人與申請人的保護。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允許以功能或工作方法記載申請專利範圍
根據現行法規,申請專利範圍需記載發明之必要構成要件,否則將遭核駁。新法則放寬規定,允許申請人依功能或工作方法記載申請專利範圍。

二、在「實施方式」中不需要陳述目的、構造和功效
根據現行法規,「實施方式」中需要陳述目的、構造和功效。然而,隨著技術的多樣化及複雜化,當發明之內容無法符合記載格式時,反成為詳述記載發明之妨礙。故新法刪除發明目的、結構、效果等記載要件,使申請人得以方便的格式說明其發明,亦能與各主要國家的相關規定一致。

三、導入提交申請專利範圍的優惠期,申請專利範圍只要於公開日前提交即可
現行制度要求申請人在提申時提交申請專利範圍,新法則規定申請人只要在公開前提交即可,而申請日可回溯至原專利申請日。如此一來發明人將有更充足時間考慮如何保障自己的發明,同時有利於快速取得專利申請日及專利權,申請人即使來不及撰寫專利申請範圍,也可憑現有文件先提出專利申請。
需注意,若公開時未補交申請專利範圍,則視為放棄該案申請;且若公開前申請審查,則在申請審查時需一併提交申請專利範圍。

四、單項審查專利申請範圍
現行制度下案件因不能克服部分專利權項而遭核駁,將導致全案無法取得專利的結果,新法則改採對各專利權項逐一詳細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可以就各專利權項決定放棄或修正。

五、其他
(一)加因應新舉發證據提出修正的機會
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申請無效審判的一造在提交意見書之後仍可再提出新的無效證據,但專利權人只能在答辯書提交期間內就申請專利範圍提出修正。新法則規定請求無效審判之一造第二次提出新證據時,專利權人也有請求再次修正之機會,俾對二造均有公平的攻防機會。

(二)許縮短時間的請求
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只允許延長期限,不允許縮短期限,而審查委員在期限屆滿前不能准駁專利。新法則允許申請人在提交答辯書期限屆滿前,提出縮短期限之請求,以提早獲得准駁與否之結果。

(三)如果在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放棄或撤銷申請案,允許退回專利申請和請求實審的規費
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放棄或撤銷申請案不能退回專利申請和請求實審的規費。而依新法的規定,如果在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放棄或撤銷申請案,允許退回專利申請和請求實審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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