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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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三版修正內容

中國大陸修改法律程序分三階段,第一階段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第二階段則由國務院對法案內容進行審議,第三階段再由人大常委通過;2007年1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三版修改內容已經提交國務院審理,如果進行順利,希望能在2008年正式通過生效。第三版專利法引進絕對新穎性標準、完善強制許可制度等新內容,主要遵循三點原則:

第一,兼顧維護專利權人利益與維護公?利益,防止專利權的濫用。關於這點,又細分成以下二個部分說明:
(一)指定涉外代理機構:現行的專利法規定中國大陸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和外國申請人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都要透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理,這是考慮1984年中國大陸專利法立法當時專利制度剛建立,代理機構也處於起步階段,能力及數量有限,所以指定代理機構。這些年來隨著中國大陸專利制度發展,專利代理人的專業程度提高,越來越多代理機構具備辦理涉外專利案件的能力,?了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促使專利代理機構提升業務能力,所以考慮取消涉外代理的規定,亦即外國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任何一家經過國家知識?權局批准的代理機構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而不是只限定於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
(二)增加專利行政部門傳播專利資訊的職責:有鑑於專利資訊傳播可以促進發明創造,尤其是資訊流通可以減少中國大陸內部科研機構或企業重複研發,同時也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盡可能避免無意中侵害他人的專利權,所以考慮從政府職能的角度,來定位專利資訊的傳播。

第二,參考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調和國際發展趨勢與中國大陸國情,使新法符合中國大陸目前發展階段所需。目前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均僅有初步審查而不實際審查。權利的授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不甚明確,所以考慮引進檢索報告制度,規定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行使權利提出侵權訴訟,必須先向有關司法機關和專利行政部門提供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檢索報告。

第三,為了維持法律穩定性,僅修改前後不一或矛盾錯誤的立法,但不修改現行專利法之整體架構及不通順的條文文字。

詳言之,第三版專利法修改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七個重點:

一、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中國大陸將「建設創新型國家」列為目前戰略目標之一,所以在第三版專利法第一條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也配合增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等文字。

二、加強行政審批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各項措施:
為了實現改革,中國大陸考慮取消對涉外代理機構的指定,及增加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傳播專利資訊職責方面的規定(按:2006年7月1日生效的專利審查指南僅針對法條文字修正,並未取消台灣地區企業及個人需透過指定之涉外代理機構送件之規定,請注意)。

三、權利的歸屬和管理:
除了界定涉及國家資助科研專案的權利義務歸屬,以及在共有專利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歸屬外,同時也進一步完整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審批程式。關於國家投資的科研專案,專利權究竟是歸科研承擔單位或者歸於國家,現行法律並不明確,實際上往往強調歸國家所有。如此一來對科研單位鼓勵創新,尤其是鼓勵科研單位將完成的發明創造市場化、?業化,有不利的影響。?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次修改提案建議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外,專利權歸屬科研承擔單位;在批准專利權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各部門得在批准範圍內進行推廣和應用,這樣既解決了國家科研專案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專利權歸屬問題,同時也有利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後的推廣、應用、實施。

四、授予專利權的標準:
採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取消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地域限制,並增加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和遺傳資源來源披露要求的規定。
目前中國大陸專利法對新穎性採取混合型的標準,不但不利於發明,若某一個?品或某一個方法已經在國外公開使用或公開銷售,在中國大陸仍可申請專利。但國際趨勢則不管是出版物或者公開使用、公開銷售,都採用絕對新穎性標準,所以這次中國大陸修法調整了新穎性認定的標準,使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
此外,增加了遺傳資源保護和披露的要求,遺傳資源涉及生物技術領域,如何透過申請專利保護遺傳資源,參考了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國家主權、利益分享以及獲取遺傳資源等等方面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中國大陸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成員國,依公約規定需要訂定一對應之國內法,從專利制度來說,則是貫徹支援、協調國內立法,對於違反生物多樣性公約或以不當行?獲取遺傳資源的行?不授予專利權,且?了保障前述原則,若發明是依賴遺傳資源,在申請文件中需披露獲得遺傳資源的來源。

五、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在2000年修法時沒有增加保護外觀設計的相關規定,所以在展覽、廣告發現侵權,必須等到?品銷售後才能請求制止侵權行?。此次修正將進一步限定外觀設計的授權範圍,提高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實質性條件,也規範關聯外觀設計併案申請及建立外觀設計檢索報告制度。
詳言之,為了避免外觀設計與商標權、著作權重疊,對平面印刷品的圖形、色彩僅有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現行專利法只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不能與以前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草案則增加了創造性的要求,亦即授予外觀設計必須該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與現有設計組合有明顯的區別,顯著的提高了外觀設計授權的標準。
比較特殊的,是增加了「關聯外觀設計」;包括基本的外觀設計及一系列接近、相似的外觀設計,單獨逐一提出申請是很大的負擔,也不利及時獲得保護。所以新法擬允關聯外觀設計以同一案加以保護。

六、擴大專利權的保護:
透過強化司法途徑,對專利保護進一步擴大,除了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增加訴前證據保全,同時對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法定賠償額做了進一步規範。所以第三版專利法規定故意侵權行為人不僅是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對於調查取證之手段,也有明確的規範。

七、維護公?合法權益和制止專利權的濫用
包括進一步完善強制許可制度,增加現有技術抗辯和制止惡意訴訟時效等之補充規定。首先,關於強制許可,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行?被認?是限制競爭行?的,則可頒發強制許可;至於何種行?被認定是限制競爭的行?,則由國家反壟斷法和其他的法律來規定。
其次,法院在專利權人訴訟過程中,如果證據能證明實施的技術和設計是現有技術或是現有設計,屬公?可以自由使用的範圍,則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在此前提下,若專利權人明知專利權屬於現有技術卻仍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得要求責令專利權人賠償損失。
關於訴訟時效,侵害專利時效?二年,從已知或可得而知之日起算。對以連續方式侵害專利權,新增損害賠償數額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溯及二年之規定;如此可以避免專利權人故意不維護權利,等他人進一步擴大投資範圍之後才提出訴訟。此外還增加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表示沈默使侵權行為人有理由相信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會對其實施行?主張權利,隨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處理者,因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無權請求賠償,也無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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