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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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終於在6月14日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專利師法,明定專利師的資格條件、執業方式及業務範圍,只要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的專利師,即可辦理專利申請、異議與舉發等業務;除了維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人員的管理,也讓台灣終於邁入了專利師證照制度的新紀元。

由於申請專利涉及高度專業技術,通常需要委託專業代理人辦理,國際間對於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都定有專法,台灣雖為高科技資訊電子王國,但是多年來對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卻僅依賴一紙行政命令,沒有專法規範;此次專利師法通過,將有助於達成建立證照制度、推動專業服務,提升台灣專利界的專業素質,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

成為專利師的積極要件:只要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專利師證書,即可成為專利師;外國人也可依法參加專利師考試,執業時則應經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國內語言,所陳文件,也應以國內文字為主。

對於現在已經實際執行專利業務之專利代理人,為貫徹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專利師法明確規定下列人士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一、已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的技師、律師及會計師,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二、通過高考、相當於高考的特考,或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三、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的專利審查委者員者,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三年以上者。

上述得換照的專利代理人,以及未來通過考試的專利師,未來依專利師法規定,執業前均須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若未依法登錄、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遭停止業務處分卻執業者,將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除此之外,專利師若因懈怠或疏忽導致委任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經濟部也應設置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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