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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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配合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

研擬各項配套法制措施

為了因應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司法院近來積極召開會議,研擬各項配套法制措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成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諮詢小組」:

為了提升法院辦理專利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效能,司法院成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諮詢小組」,並邀請許多位由智慧局所推薦有關「資訊與通訊」、「電子與光電」、「製造與系統」、「材料與奈米」、「生技與醫藥」等領域的專家擔任諮詢委員,以協助法官解析該領域的專業問題,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

由於專利權性質與傳統財產權性質不同,在保護面向上也與傳統訴訟有所出入,對於專利案件的審理,除了要熟悉一般專利法理論及實務外,還要參考其他領域的專業知識及技術,例如生化案件,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判斷,法官除了要瞭解專利侵權要件外,還要對於實際的生化技術內容有所認識,才能夠做出判斷。所以在事實認定上,專利訴訟一般比傳統訴訟困難與複雜,所以有必要組織專業領域的諮詢小組,以協助法官。

二、研議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標準:

為了配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時程,司法院刑事廳積極研擬智慧財產案件之量刑參考標準,希望在智財法院成立時,同步實施。同時也於司法院主管會議中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函各行政法院轉知法官善加利用上述的「專利行政訴訟事件諮詢小組」功能。

三、研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司法院為了使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運作順利,已積極就各項相關法規進行研擬,其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授權訂定之審理細則,司法院已經邀請行政訴訟懲戒廳會同民事廳、刑事廳、公平交易委員會、智慧財產局代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專庭之審判長、法官及實務界專家,組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研討會討論研議。有關「智慧財產權訴訟範圍」、「技術審查官之執行職務準則」、「蒐證程序及營業秘密之訴訟上處理」、「民刑事訴訟中權利有效性抗辯之處理」等議題,進行討論並獲得結論,預計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有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新證據提出之程序,及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分案原則等二個議題研討完畢後,即可彙整完成審理細則之初稿條文。

四、完成「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初稿:

為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立法通過,並對智慧財產法院軟體內容同步進行建置,已經完成討論「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草案內容,並將儘速進行法制作業,以使智財法院成立後能順利進行案件審理工作。

關於「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草案,係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特別規定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所涉及的卷宗文書資料,相關承辦人員應為之保密措施加以規範,重點如下:

     

  1. 涉及營業秘密的文書,除當庭提出者外,應請提出人在收發單位人員面前將文書彌封,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收發人員於收受聲請狀後不得開拆,應交由科室分文人員簽收。
  2. 秘密保持命令之案件,以專用封套密封,另行分案,分由受理本案訴訟或證據保全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3. 秘密保持命令卷證資料之存放,由機關首長指定專責人員保管,並應另備保管箱,以密鎖存放。
  4.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法庭錄音、電腦筆錄當庭製作備份,存放卷宗內證物袋,由書記官簽名及加註日期,原電腦筆錄內容及錄音於庭訊完畢後當場刪除。檢還營業秘密文件時,書記官應做成書面記錄,交聲請人當場簽收發還。
  5. 同一法院或他法院調借秘密保持命令文件需填寫調卷單,或以書面聲請,經承辦法官核准後,使得調閱。調閱與歸檔等流程均需由書記官親自持送或樁入保險箱傳送。
  6.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文書資料時,需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送請法官確認閱覽、抄錄之範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文書資料,書記官應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程序辦理。
  7.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所涉裁判書類繕校時,應由書記官自行辦理,並持往用印,監印人員不得閱覽其內容。
  8.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附有營業秘密之卷宗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於歸檔專用封套封口,加註歸檔日期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檔案管理人員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開拆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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