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9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中國大陸修訂「科技進步法」草案

繼1993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後,中國大陸於2007年8月26日又進一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科技進步法」草案,該草案主要目的為促進企業創新、整合科技資源、建立學術誠信檔案。而促進科技進步,必須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此,草案新增一系列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制定?業、稅收、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研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的規定。

首先,科技進步法草案明確規定了企業提高科技投入的相關優惠政策。草案規定:從事高新技術?品研發、生?的企業,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此外,按照中國大陸有關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以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研發設備可以加速折舊。草案也鼓勵企業設立內部研發機構;鼓勵企業同其他企業或者研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其次,科技進步法草案也規定政府採購應優先購買境內自主創新?品: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政府採購的?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採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高等學校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第三,科技進步法草案提出了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資源的協調機制:國家應建立一套協調機制,就國家科技基金、國家科技計劃專案的設立及相互銜接,軍用與民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相關科技計劃的銜接等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整合。

第四,科技進步法也規定國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國家安全的需要,應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大科學基礎設施等國家科技研究基地。

第五,科技進步法要求科技人員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以建立科技人員學術誠信。科技基金專案、科技計劃專案的管理機構則應對參與專案的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對科技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和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技研究開發專案等的依據。而科學技術人員則應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亦不得參加、支援迷信活動和?科學活動。但為了創造寬鬆的學術環境,有利於自主創新,使科技人員敢於大膽探索,對於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研專案,只要原始記錄證明承擔專案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即不影響該專案結案。

第六,中國大陸首次在法律中建立將財政性科技專案創造的不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政府科技基金專案或者科技計劃專案所創造的知識?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則授予專案承擔者,由專案承擔者依法運用。單位和完成該專案的科技人員因運用該知識?權?生的利益關係,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或者由雙方約定。而?了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運用該知識?權;專案承擔者在一定期限內不運用該知識?權,國家仍可保留擁有該知識?權的權利。

中國大陸這套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最大的突破,是用法律規定了如何建設創新型國家,包括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科學技術發展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堅持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等。修法的進度與施行成效拭目以待。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