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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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台客」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近年來台灣本土意識高漲,「台客」已成為新生代另一種流行風潮的代名詞,然而「台客」實際上早已經被註冊為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影音設備、文具、衣物、食品、飲料、廣告企畫、網路購物、電信傳輸、軟體設計、書刊編輯、舉辦競賽…等各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所以使用「台客」一詞時要小心,以免侵害他人商標。

8月2日至5日於花蓮舉辦的「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原訂在8月4日舉行「台客搖滾音樂會」,就是因為該音樂會可能侵害其他公司已經註冊的多個「台客」商標,而臨時改名為「東岸搖滾之夜」。對此有立委提出「台客」是公共用語,應屬於公共財,不應該被某些公司或個人註冊為商標專用;註冊多件「台客」商標的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該公司於2005年台中舉辦第一屆台客搖滾嘉年華後,就開始塑造品牌形象,並且有計畫地發展周邊商品,所以才會將「台客」註冊了上百種商標。

對於立委的質疑,主管機關智慧局提出說明,「台客」二字是最近才開始成為社會流行詞彙,在該公司申請商標時,「台客」還不是年輕族群常見慣用的詞彙,所以才准予註冊,但是商標是浮動的概念,如果「台客」已經成為社會共用詞彙,該商標就有可能遭到撤銷。此外,如果具體使用上只是將「台客」當作說明文字,例如整體圖樣是以其他圖案或文字為主,但有出現「台客」文字,此時使用者並非把「台客」當作商標使用,就不會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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