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權利金入股本國企業免所得稅
政府為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與生產技術,財政部自2007年7月6日起全面修正外商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稅規定,舊法規定外商以所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入股本國企業,仍須課所得稅,新法則刪除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不得做為股本之限制,國內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商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或各種特許權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所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或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外商可以此權利金或報酬入股本國企業,並享有免課所得稅之優惠。此一修正將有利於外商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然而,外國營利事業若是以其依專利法核准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所有權,其取得之對價,則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也就是說,外商依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所換得之對價,仍須繳納所得稅,不適用免稅之優惠。除非這些專利權、商標權或專門技術是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才可以適用免稅規定。而至於相關權利之內容與產業,則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及技術為限,並應先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才有適用免稅優惠的機會。
關於上述僑外投資相關申請與審核程序,涉及許多特別規定,外商得以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等其他經濟部認可投資之財產為出資,且稅負、結匯手續上也有特別優惠。連邦法律事務所提供上述外國在台設立公司之認許與登記、外人聘僱許可、被投資事業之增資、減資、撤資、股份轉讓、併購或轉投資等各種僑外投資業務之服務,歡迎來電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