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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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案 初審判決歐盟贏微軟敗訴

微軟以程式排除其他競爭者的應用,只能使用微軟,從而擴大其帝國版圖,引發同業指責;在歐洲更掀起反彈,歐盟執委會認為微軟構成反托拉斯,其構成不公平競爭的兩行為是:

一、 拒絕向伺服器作業系統競爭對手提供「互通性資訊」(interoperability information),並授權對手運用這類資訊,研發銷售可與微軟Windows NT競爭的伺服器作業系統。

二、 將影音播放軟體Windows Media Player與Windows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綁售」(bundle)在一起,嚴重影響影音播放軟體的市場競爭。

 歐盟執委會經過5年調查,於2004年3月23日做出裁定,針對前者要求微軟為研發伺服器作業系統的對手,提供Windows NT客戶端/伺服端與伺服端/伺服端的通訊協定。針對後者則要求微軟銷售未綁售Windows Media Player的Windows系統。

 歐盟執委會認定微軟有濫用在市場上的領導地位,構成反托拉斯法,其後微軟則對歐盟執委會的決定提起訴訟;歐洲初審法院日前已經對該訴訟做出裁定,不但支持歐盟執委會的決定,命令微軟必須與對手分享通訊碼,同時也要求微軟出售沒有配搭Media Player版本的視窗系統,並維持微軟必須支付近五億歐元天價罰款的決定。

初審法院在判決中表示,歐洲初審法院維持歐盟執委會的裁決,同意歐盟執委會在2004年判定微軟利用其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95%高占有率,以阻礙其他對手在有關市場之公平競爭。

對於上述判決,微軟不願發表任何聲名,只表示研讀判決書後,才能決定是否向歐洲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微軟的對手昇陽、IBM與甲骨文組成的歐盟互通系統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Interoperable Systems,簡稱ECIS)代表律師則讚揚該判決是為「軟體業動態競爭」開啟了一扇大門。

不過,微軟支持者則是表示初審法院的判決將阻礙歐洲國家的軟體與科技發展。實際上,微軟在這件訴訟中也有小部分勝利,因為初審法院推翻了歐盟執委會任命信託團體監看微軟是否遵從判決的決定,指出歐盟執委會要求微軟支付該信託團體的費用,已經超出該委員會的權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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