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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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反壟斷法」

中國大陸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於8月30日下午表決通過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均提出界定標準和處罰措施。同時,對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也明確予以禁止。台商必須提高注意。

一、反壟斷法執行機構
依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法之執行機構,將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預估未來反壟斷法可能採取整合多個政府部門分頭執法的方式。目前與反壟斷法業務有關的部門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工商總局、商務部等。未來這些機構的執法分工,都將由國務院再進一步調整。

二、反壟斷委員會職責
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包括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佈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

三、反壟斷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需互相協調
反壟斷法一方面承認了一些行業的特殊地位,例如攸關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反壟斷法對於這些經營者的行?則提出了原則要求,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國家有權對這些經營者加以監督。

 針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反壟斷法設有專章,並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上述行?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從反壟斷法規定分析,未來反壟斷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間,在立場上可能發生衝突,而最後決定權仍操之在國家機器(黨)的手中。

四、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類型

1.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壟斷協定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定、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例如聯合漲價。

2.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 經營者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指以下三種情形:(1)經營者合併;(2)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資?之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以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能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反壟斷法」禁止大型企業藉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若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情節嚴重,將被依法撤銷登記。此外,「反壟斷法」也對外資併購行?做了明確規定。

「反壟斷法」在任何一個自由經濟的法治國家,都是一套保護消費大眾的制度,然而中國大陸現今仍是經濟管制中央集權一黨專政的社會,繼北京新光天地新光三越與北京華聯集團發生衝突,中國大陸利用公權力介入企業間的經營糾紛,粗暴地把公權力當成奪權工具後,此番通過「反壟斷法」,是否將淪為另一個國家侵吞私人企業財產合法權益的工具,需要中國大陸靠時間慢慢證明,也需要台商深思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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