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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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通過專利法修正案

美國?議院於2007年9月7日通過了「美國專利法修正案」,三個重點如下:

一、 改採「先申請制」:
美國是所有先進國家中唯一採取「先發明制」的,日本、歐盟等各先進國家都是採取「先申請制」;「先申請制」的好處是專利權歸屬明確,如果採「先發明制」,個別的發明人比較容易對已獲准的專利就孰先完成發明事後再提起訴訟,不利於已獲准專利之應用;改採「先申請制」則可與其他各國制度調和,但對美國企業的專利申請策略將產生極大的變革,尤其對於小個體或大學這類發明人,可能礙於經費而延宕提申,權利受到衝擊更大。

二、 在USPTO設再審(second window):
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授權後要主張專利無效,只能透過法院提起訴訟;新的專利法修正案則讓第三人可在專利授權後透過USPTO下設的再審程序主張專利無效,不需另外起訴,可減省案件在法院重新調查證據研究技術內容的勞費。

三、 修改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現行的專利賠償金是按含有侵權技術的商品數量計算賠償金額,如果查獲的侵權商品數量不多,賠償金就相對不高;修正後新法改以實際專利技術價值來判斷賠償金額,例如一台裝載有專利技術晶片的電腦,晶片的專利所有權人依現行法只能以該晶片的專利價值請求賠償,但依新法則可以整台電腦所含的專利價值為基礎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故意的專利侵權行為應支付三倍賠償金的相關條文適用在新法中有較嚴格的限制,以避免專利權人因為某個技術產品上的某項專利受到侵權,便可要求高昂的損害賠償;但這也表示侵權行為人可能因此降低了侵權的「成本」,削弱了有效專利的價值,所以此點修正引發許多爭議。

綜上所述,此次修正案內容整體而言對於專利權人較為不利,尤其對於一些財力較弱的中小型企業、個體發明人等,新的規定使這些小個體發明人更難與大型技術或服務者對抗;然而大個體卻普遍認為此次修正有利於加速專利糾紛的裁決。正因為如此,專利法修正案雖然在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表決前雙方仍各自積極尋求支持,而參議院迄今也尚未排定討論此案之日期。未來就算參議院通過此版本修正案,可能也需再舉辦數次合併討論會,尋求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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