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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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商會嚴詞批判台灣強制授權,恐提起國際貿易訴訟

飛利浦與國碩的光碟片強制授權案調查報告出爐前,歐洲商務協會嚴詞發表聲明,批判台灣政府缺乏透明度及程序公平,為圖利本土企業而干預市場,強烈指責台灣政府排外的態度;而歐盟預計11月中提出「貿易障礙報告」,據聞結果恐不利台灣,可能要求台灣修改專利法,甚至對台灣提起國際貿易訴訟,使得這件因為商業條件談判破裂引起的強制授權案,掀起軒然大波,後續發展恐難以收拾。

台灣是全球第一個對高科技業者要求強制授權的國家,這也是歐盟第一次針對「強制授權」名義對一個國家展開調查。歐盟反應強烈的原因,主要是擔心這種強制授權一開先例,萬一中國大陸、印度等國跟進,將瓦解全球智慧財產權貿易保護機制;所以歐盟對台灣採取類似殺雞儆猴的作法,可能認定台灣現行專利法有關強制授權的審查機制違反TRIPS規定,而要求台灣修改專利法;若歐盟與台灣最後不能達成協議,歐盟甚至可能進一步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DSB)以釐清爭議,使台灣因這件強制授權案開先例成為國際貿易訴訟的被告。

對此,台灣政府正積極與歐盟進行雙邊協商,以避免歐盟將全案提交WTO的爭端解決程序;經濟部智慧局表示,台灣同意國碩對飛利浦強制授權,依國內法於法有據;然而飛利浦則認為授權談判屬於商業行為,政府不應以公權力介入強制授權,台灣政府核准國碩強制授權的申請,不僅損害飛利浦的商業利益,也可能影響其他歐盟廠商在台灣的利益。

對於飛利浦的說法,智慧局蔡練生局長認為,台灣的光碟片占全球80%以上產量,向來都守規矩繳納高額的權利金,但中國大陸、印度、泰國卻可以不必交權利金,嚴重影響台灣業者的國際競爭力;而飛利浦一路擺出高姿態,與國碩授權金談不攏,智慧局也是進行調查、召開委員會後,才作成強制授權的決議。所以這個強制授權的決定是國家政策的立場,政府有義務保護國內廠商,不能任憑外商宰割,否則業者最後被迫外移,對台灣經濟將造成更嚴重的損害。至於全案現在引起歐盟大肆撻伐,從國家角度來看沒有不當,只能說「形勢比人強」。

持平來說,台灣政府當初對飛利浦動用強制授權,立意或許良善,但卻不足以服人。首先,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係以公權力介入強制專利人准許第三人使用專利,因為是公權力介入商業行為,本來就具有高度爭議性,所以強制授權多半運用在衛生、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下,例如禽流感襲捲全球時,為確保國家衛生安全動用強制授權,自行生產羅氏藥廠的克流感。其次,既然強制授權是涉及公益的緊急情況所為的措施,所以會限定使用期間及限定使用於本國市場,以避免對第三人的侵權而牟取不當私利,但實際上該案國碩經強制授權生產之商品,卻多數外銷,自然會引發飛利浦及外商的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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