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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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閣會議確定專利法等修改草案

日本內閣會議於2月1日確定了《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通常實施權(亦即非專屬授權)登記制度、復審請求期限、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國、專利和商標相關費用、銀行轉帳繳費制度等。具體修改內容簡介如下:

一、有關通常實施權(亦即非專屬授權)登記制度
為了因應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國際化與活絡化,避免專利權因企業主體發生移轉/併購而無法實施,日本政府在相關法規中對於專利專屬授權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包括1.新增專利申請階段的許可登記制度,及2.鼓勵企業就專利非專屬授權辦理登記。
日本現行法對於專利申請階段的授權登記並無規定,新法則擬增設專利申請階段的「臨時專屬授權」與「臨時非專屬授權」,使權利在專利核准後直接成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亦即新增了核准前的專利授權登記制度,使申請階段登記的授權,被授權人亦得對抗第三人。例如:專利在申請階段曾辦理授權登記予甲,日後該專利核准並轉讓第三人乙時,甲即得以該授權登記對抗乙;若乙破產,甲亦得以該授權登記對抗乙之債權人。
其次,日本現行《專利法》及《實用新型法》對於專利授權案件的相關資料,例如專利號、授權人/被授權人姓名、非專屬授權的範圍、取得授權的對價/支付方式等,規定應對一般大眾公開;但企業唯恐公開會影響商業布局等營業秘密。因此,為了保護被授權人,此次修正規定只要將前述事項公開予一定的利害關係人即可,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取得該項專利權或專屬授權之人、質權人、扣押/假扣押債權人及其財?管理處分人、破?財?管理人等。至於授權的對價與支付方式,則不需公開。而專屬授權則因為具有獨佔排他的性質,對第三人影響較大,所以相關登記公開事項則維持不變。

二、有關復審請求期限的修改
由於日本專利局(JPO)專利審查速度加快,專利駁回及復審請求之案件量也日趨增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JPO擬加強利用前置審查、統一審查和復審的標準、聘用復審調查員等措施,加快復審案件的審理速度。
此外,日本現行復審請求期限較其他國家短,僅30天,為了保護申請人,此次修正則將專利的復審請求期限延長為3個月,讓申請人能有更充裕的時間考慮是否提出復審,而不是草率先提復審再說;但修改權利要求的期限則縮短為提出復審之日起30天內。外觀設計(新式樣)與商標的復審請求時間,也比照前述,從30天內延長為3個月內。

三、擴大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國家
JPO已經在日、美、歐、韓間實現了兩局間的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2007年9月,WIPO的優先權文件數位查詢服務已擴大到全世界,各國專利局可透過與WIPO建立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網路,以WIPO?平台,與世界各國專利局進行優先權文件交換。因此,此次修法也配合擴大了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的國家,以提高行政處理效率。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JPO只能接受第一申請國(即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國)的電子資料,如果該第一申請國沒有將優先權文件電子化,即使第二申請國根據申請人書面提交的優先權文件製作了電子資料,JPO也不能從第二申請國接受該電子資料。此次修改後,JPO不僅得接受第一申請國以外國家的電子資料,如果所有國家都沒有電子資料時,JPO也可以接受WIPO根據申請人的委託製作的電子化資料。

四、調降專利和商標相關費用
JPO預測由於請求專利實審的案件量超出當初預估,專利收入將因此增加,同時由於引進新系統,自動化經費削減,將減少支出,因此決定調降專利和商標相關規費,以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

五、導入銀行轉帳繳費制度
目前,日本專利和實用新型的電子申請率已經達到97%,但由於國庫資金的電子結算設施尚不完備,繳費件數中的99.7%是以專利印花方式繳納。隨著JPO、日本財務省、日本銀行、金融機構間電子化的進展,專利申請人已經可以24小時隨時在線申請並繳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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