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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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智慧局將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智慧局於2008年12月26日就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要點暨相關事宜舉行說明會,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智慧局將參酌申請人在外國專利局通過核准結果,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程序,預定在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智慧局即可回覆申請人核准或續修正。全案等定案後送經濟部核准,預計最快於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歐、美、日、英等國自2006年起陸續相互簽訂雙邊/三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即各國為加速審理目前日益增加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人在簽訂PPH國專利局通過核准後,PPH國家專利局將會採納他國審查結果。雖然台灣目前未能與他國簽署PPH計畫,智慧局卻希望藉由採用具有國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精神之程序,達成提升專利審查效率的目標。

詳言之,經濟部核准「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要點」後,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審或再審查的案件,其於外國對應之申請案若已經由該外國專利局實審核准者,發明專利申請人得主動向智慧局提供申請專利範圍及相關文件等,申請加速審查。

舉例而言,只要對應申請案可與在台灣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亦不排除未於台灣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應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均可提出申請。

台灣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外國對應案大多分布於美國、日本以及歐洲;但智慧局強調,並不限制外國專利局的特定國別或區域,對應案屬任何國家均可申請加速審查。智慧局將在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申請加速審查所需檢附的文件為:

1.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一份;
2. 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的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3. 前述2.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所送之申請專利範圍之間的差異說明文件;如無差異則於申請書中勾選「無差異免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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