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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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實施非專屬授權註冊系統

日本於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非專屬授權註冊系統」(non-exclusive license registration system),此系統是為了適當地維護綜合(非專屬)授權契約之被授權人權益並對抗第三人而建立。

「綜合授權契約」(comprehensive license agreement)係指契約中涉及授予製造、銷售特定產品之專利權或其他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或其他類此之專屬權利)者,此類契約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 除了專利註冊號以外,專利權之全部或部分都屬授權範圍;
2. 專利權被授權範圍包括現在還未獲准,但將來可能獲准專利權者;
3. 授權範圍需保密。

「非專屬授權契約」(non-exclusive license)係指單純因取得專利所有權人的允許而實施該專利。然而,非專屬授權契約只是一個契約雙方間的信用條款,對第三人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無對世效),因此若專利權被移轉到他人,授權人對被授權人的損失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若專利所有權人破產,授權契約可能會被撤銷。

因此,日本專利法第99條第1項特別規定,當非專屬授權獲准註冊時,系爭非專屬授權可以具有對抗專利所有權人或專屬授權人其後之授權之效力。現行日本專利法規定,除非專利註冊號數特定,且非專屬授權的授權內容已經公告,否則不得註冊非專屬授權契約。然而,在一般商業活動中,綜合授權契約基本上被認為具有前述特徵,但多數仍無法被納入現行的非專屬授權註冊而被規範。因此,日本特別設置「非專屬授權契約註冊系統」,以解決前述問題。

非專屬授權契約註冊系統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 綜合授權契約架構下的非專屬授權契約,是除了註冊號數外,明確指定授權商品及授權技術,且此註冊之非專屬授權允許對抗第三人;
2. 分階段對相關第三人進行揭露;
3. 未來可能獲准的專利權之非專屬授權,在獲准專利後才得對抗第三人。(假設未來能獲准的專利權被移轉給第三人,在取得專利權前被授權人不得對第三人主張)
為了註冊非專屬授權,申請人須提供申請書,書明註冊之目的、非專屬授權之專利內容、授權之限制,及權利金等。原則上,非專屬授權的註冊可由被授權人或授權人自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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