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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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第三次專利法修正

中國大陸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國大陸就涉及公共健康之專利藥品製造與出口准予強制授權:
新專利法第50條以下規定:?公共健康目的,對在中國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准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規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授權(按:「強制授權」中國大陸稱為「強制許可」)。

國家知識?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表示,增加藥品強制授權,是基於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權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對在專利領域的強制授權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通過了落實該宣言的《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權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正式批准加入該議定書。

由於專利權的保護可能會導致一些藥品,特別是一些治療傳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藥品價格比較高,一些病人買不起這樣的藥品,所以《宣言》和《議定書》允許世貿組織成員突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權協定》的限制,在規定條件下給予實施藥品專利的強制授權,以便?病人獲取藥品提供保障。

二、提高專利授權門檻,遏制「垃圾專利」?生:
新法第22條修改了授予專利權的基本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以提高核准專利的門檻,遏制「垃圾專利」的?生。
中國大陸現行專利法關於專利授權條件採用的是「相對新穎性標準」,即規定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沒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所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設計沒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換言之,一些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技術,雖然在國外已經被公開使用或者已經有相應的?品出售,只要在中國國內還沒有人公開使用或者沒有相應的?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國核准專利,從而導致中國專利質量不高。

?此,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專利核准標準由「相對新穎性」改?「絕對新穎性」,規定准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在國內外都沒有?公?所知,將新穎性的標準在地域上由國內擴展到全世界。

此外,新法也進一步提高了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具有明顯區別。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則不授予專利權。

三、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的懲罰力度:
?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新專利法第65條進一步加大了對專利侵權行?的處罰力度,並明確規定侵害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維權的成本。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沒有違法所得的,將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此外,新法也增加了對專利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措施的授權,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的行?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有關的資料,對涉嫌違法行?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根據專利保護實務,如果專利權人維權的成本得不到賠償,就難以彌補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此,修改後的專利法規定,侵害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制止侵權行?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新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在訴訟活動中,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防止侵權人在專利權人起訴之前轉移、毀滅證據,新法第66條規定,?了制止專利侵權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四、中國大陸專利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
?鼓勵專利權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新法刪除了現行專利法關於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規定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但必須遵守相關保密制度。

現行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大陸專利。?提高國際競爭力,新專利法規定中國大陸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中國大陸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但若單位或個人將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對違反此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者,不授予專利權。

新專利法同時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大陸的單位或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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