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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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頒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獎勵技術創新

中國大陸於2007年12月11日由溫家寶簽署了第512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對企業在促進技術創新與扶植智慧財產權相關產業,在稅收優惠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對台商有利。

舉例而言,「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品所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者,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者,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課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企業對於因技術進步等需加速折舊的固定資?,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則規定不得扣除或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使稅收優惠重點進一步有利於自主創新型企業,「實施條例」還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範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品」劃分改?依高新技術「領域」劃分,並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就是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的智慧財產權;而只要?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即不低於規定標準。

「實施條例」施行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中國大陸財政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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