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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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工業技術預防揭露保護法

韓國於2007年4月28日通過「工業技術預防揭露保護法(Industrial Technology Disclosure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科技保護法』」,並於同年8月29日由韓國貿易/工業/能源主管機關(MOCIE)正式公告,列舉適用該法之技術,即屬「國家核心科技」。

「科技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預防重要的工業技術遭非法揭露,並立法規範韓國所欲保護的國家核心科技之授權與移轉。
該法定義「工業技術」範圍,凡舉與研發、製造、經銷、提高科技競爭力的產品/服務之利用相關的科技資訊、方法,均屬之。對前述「工業技術」的非法揭露,例如竊取工業技術,依該法即應受處罰。

「國家核心科技」係指具有高科技/高經濟價值,或在區域/國外市場具有高成長潛力的技術,若這些技術向韓國以外之他國揭露,將導致韓國國家機密或經濟嚴重的損害。而「國家核心科技」包括:

1. 由韓國政府提供資金支援的研發成果,經過核准出口者;

2. 非由韓國政府提供資金支援的研發成果,經出口申報者。

在「科技保護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出口」,也沒有定義出口的範圍,所以在併購韓國公司或公司增資過程中,他國可能透過授權契約或技術移轉的方式,取得前述的韓國「國家核心科技」。如果「國家核心科技」遭不當出口,例如未經核准而輸出,或程序不當未經申報/申報不實而輸出,韓國的MOCIE即得依據「科技保護法」暫停或禁止輸出,或命令回復原狀。

此外,違反「科技保護法」可能遭受刑事制裁,對於任何受到出口申報管制的韓國國家核心技術,如果MOCIE裁定該技術出口將導致嚴重洩漏國家機密的危險,MOCIE都有權利暫停或禁止輸出。因此,在該法通過後,企業在出口技術前,最好先要求MOCIE預先審閱判斷是否有導致國家機密外洩的危險。

有鑑於該法賦予行政機關極大的權力,企業在訂定授權或移轉契約時,必須特別注意,尤其是外國公司併購韓國公司,或增資韓國公司,而該韓國公司先前擁有「國家核心科技」時,更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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