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要求台灣廢止強制授權制度
歐盟執委會於2008年1月30日裁定,台灣經濟部智慧局核准飛利浦「可錄式光碟CD-R」專利強制授權案,違反公平貿易,台灣必須於二個月內廢止該項強制授權,或修改專利法,否則將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貿易爭端解決。
歐盟執委會指出,當初台灣政府核准強制授權時,並未裁定專利權的合理授權費用,國碩迄今也未支付飛利浦任何授權金,且國碩還將光碟片銷售到歐美各地,並遭當地海關查扣。歐盟擔心這種強制授權一開先例,若引起中國大陸、印度等國跟進,恐將瓦解全球智財權貿易保護機制;因此認為台灣係有意藉由強制授權機制,迫使飛利浦降低對台灣廠商之授權金,台灣專利法有「為特定產業量身定作」之嫌,台灣政府對TRIPs規範有多項錯誤詮釋,且政府介入民間企業的專利授權談判,已經將強制授權視為產業政策的工具,此強制授權在國際貿易上屬於「嚴重惡例」。此外,台灣在核准強制授權後,又未盡監督之責,放任國碩將這些強制授權所生產的光碟片外銷到歐美各地,違反強制授權僅能適用本國市場之規定。
歐盟認為由於台灣政府的不當決定,使飛利浦因為前揭強制授權案,於2004至2007年間,損失數千萬美元,若未來國碩支付的和解金低於前述金額,飛利浦得向台灣法院聲請數千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對於上述歐盟的強烈指控,台灣經濟部表示,尊重歐盟的看法,並願意在WTO爭端解決程序架構下,與歐盟進行諮商談判。經濟部指出,在2004年智慧局裁定核准強制授權前,曾經先後前往歐盟總部、荷蘭政府、飛利浦總部進行過協商,智慧局內部也曾為該案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審查,顯示經濟部對於該案經過嚴謹審慎的評估,才做出決定。此外,智慧局也提出,在做出強制授權的裁定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曾對該案做出認定飛利浦有濫用專利權嫌疑之初判。國際上WTO會員國對於WTO規範常有不同的詮釋,WTO成立至今,爭端解決機制也受理過397件爭議案,所以這件強制授權案的最後結果如何,仍待協商努力。
依WTO規定,台灣與歐盟需於60日內進行諮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歐盟可將此案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使台灣成為國際訴訟之被告,屆時台灣可能要花近千萬美金的公帑打跨國官司,成為歐盟「殺雞儆猴」的對象。目前台灣要解決這個難題的方法有二,一是修改專利法第76條規定,另一則是台灣與歐盟透過換文方式,解決上述貿易爭端,再將該跨國協議內容,送交立法院追認。
台灣有必要在此一議題上展現民主態度保護產業發展,才能鼓勵國際貿易與外人投資,避免外資擔心台灣政府因為扶植國內產業而打壓外商強制徵收專利,進而對台灣卻步,否則在中國大陸高速發展的擠壓效應下,台灣生存空間將更萎縮艱難,對台灣產業反而是阻力而非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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