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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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院判決專利侵權案不能輕率用「多餘指定原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於2008年2月19日在濟南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對於專利案件,必須正確適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與方法。目前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已經對這些形成一些侵權判定的標準與解釋方法,接下來就要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整理彙集解釋原則與侵權判定的標準。要準確地界定專利保護的範圍,也要正確解釋發明與實用新型的申請專利範圍,不能單純嚴格地以字面含義作解釋,也不能把申請專利範圍當作一種可以隨意解釋的內容。

凡是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都是必要技術特徵,均應對之進行技術特徵對比,不能輕率地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所謂「多餘指定原則」,也稱為「非必要技術特徵原則」,是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形成的擴大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判定原則,主要適用在撰寫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有瑕疵的情況,法官透過自由裁量權,擴大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因此,在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時,必須衡平考量公眾利益與私人權利的保護,法官不得任意適用「多餘指定原則」,以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之立法要旨。

職故,對於權利人在專利授權或確定權利範圍的過程中所為的實質性放棄或限制,在侵權訴訟中都應當禁止反悔,不得再將有關技術內容再納入保護範圍。同時也要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來認定等同特徵,必須在「三個基本相同」的客觀判斷基礎上,同時從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觀點進行顯而易見性的主觀判斷。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必須適當地考慮專利的進步性程度,以決定從寬或從嚴解釋權利要求範圍,並依法審查各種侵權與不侵權的攻擊與答辯內容,合理認定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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