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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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高新企業認定難度提高,太陽能、生技等入列

中國大陸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後,對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基本政策明朗化,由原先的「區域優惠為主」,改採「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國務院2007年12月公佈《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過渡優惠政策通知」),亦明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過渡優惠政策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

然而實際上,「新稅法」對於何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一直未公佈,但中國大陸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卻已經頒布過渡優惠的相關規定。2008年4月14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終於出爐,明確將高新企業的認定標準提高,並且回溯至2008年1月1日起適用。此將影響未來高科技產業在大陸投資的方向。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適用新稅法過渡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軟體、積體電路、封裝測試、晶圓、太陽能、環保與生物科技等,大幅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辦法規定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外商在大陸註冊一年以上,一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即可享有較一般稅率低10個百分點的15%企業所得稅優惠。

然而,台商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不容易,尤其多數台灣科技業者在大陸的工廠多僅從事代工,鮮少在大陸本地投入研發,有機會取得高新技術認證的電子資訊業者,不一定會比傳統產業台商多。一旦上市櫃公司取得高新技術認證,適用的所得稅率差距將高達10個百分點,影響上市櫃公司獲利甚距。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認定為高新科技難度提高,嗣後被取消資格的危險性也提高。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者,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後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者,也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除了技術領域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還規定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須符合「大學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員工總數30%以上等六項基本條件」。符合資格後,再向由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稅法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資料;企業一旦取得高新科技認定,就可享有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效期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得提出複審申請。

中國大陸同時也公布了「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等七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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