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2008專利法修正草案 智慧局於2008年4月22日召開業務座談會,就專利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出說明,摘要如下: 1. 修正進度:對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有關開放動植物專利、試驗研究免責、公共衛生議題、新型制度檢討、設計專利,及實務相關作業部分的修正,均已進入草案公聽階段,預計2008年底可以完成草案內容。而複審爭議審議及專利侵權二大議題,因牽涉廣泛,尚在研擬條文中。 2. 實務作業之修正重點: (1) 修正優惠期之適用範圍,除了新穎性外,亦擴及進步性(對新式樣則為創作性)。 (2) 為了因應國際立法趨勢,目前專利說明說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草案則擬將此二者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亦即專利說明書不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 (3) 專利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且於智慧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譯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但若逾越前項指定期間而在處分前補正者,該案究竟以補正日為申請日,或直接將該案視為撤回,目前尚未定案。 (4) 專利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若申請時外文本無申請專利範圍,可否取得申請日?仍有爭議。 (5) 在外國之專利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載明於申請文件,即可主張優先權,不以載明於申請書為限。 (6) 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限,由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改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正。 (7)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 (8) 放寬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時點:現行法規定若先申請案為發明案,則在初審審定前需主張;若先申請案為新型,則在形式審查處分前需主張。草案則放寬為:若先申請案為發明,則核准審定後公告前或再審查審定不予專利前,仍得主張;若先申請案為新型,則核准處分後公告前或形式審查處分不予專利前,仍得主張。 (9) 關於國內優先權,修正先申請案視為撤回之時點:現行法規定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草案則改為自後申請案申請日起,視為撤回。 (10)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於智慧局為第二次以上之通知後,僅得為刪除請求項、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誤譯、釋明不明瞭之記載。而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現行法有時間限制,草案則刪除時間限制。 (11) 誤譯之訂正得作為修正之事由,草案新增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外文本本身也不得修正;至於中文譯本,則不得超出申請時原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至於何種情況認定為誤譯,未來將於審查基準中明確定義,以避免爭議。 (12) 草案明確採取國際耗盡原則。 (13) 公告後之更正,草案規定僅得為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其中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更正則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14) 對於優先權主張、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第二年後的專利年費,逾越法定期間者,如非因故意,得申請復權。但復權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之前,實施該專利權之善意第三人。 關於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的問題,由於各界仍存在許多爭議,智慧局將參考各國法制後,再決定新制如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