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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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移民巴西紀念幣圖樣涉侵權全數重鑄

日本為慶祝日本人移民巴西一百週年,政府計畫發行面額五百日圓的紀念幣,鑄造了四百八十萬枚紀念幣後,才發現紀念幣圖樣採用的巴西雕刻家作品,即豎立在巴西聖多斯港的親子銅雕像,該雕刻家拒絕授權日本政府使用,日本政府只好改變設計,將紀念幣全數重新鑄造。

為何日本政府採用的紀念幣雕像圖樣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以台灣的著作權法來解釋,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美術著作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美術著作」的內容,依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著作內容例示,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以巴西雕刻家所作雕像為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

至於日本政府將雕像作為紀念幣上的圖樣,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類型,則為「重製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二種,而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等。本案中,日本政府將立體雕像轉為平面的紀念幣圖樣使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2號刑事判決意旨認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重製」,並非以重複製作後所呈現之平面或立體形式為區別標準,故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竟屬於重製,或為專利法上的實施行為,需就該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

如果立體物上,另有新的創意表現,則屬同條項第11款所稱之「改作」。然而無論是「重製」或「改作」,都需要得到原著作權人同意。因此,本案巴西雕刻家既然不同意授權日本政府將雕像專為平面鑄為紀念幣,日本政府也只好將已經鑄好的紀念幣全數重鑄,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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