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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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延長專利答辯期限

韓國修正專利法,自2008年7月1日起,發明及新型案件核駁答辯期間由原規定之二個月得再延長四個月;亦即在原指定的二個月答辯期間內,若申請人申請延長答辯期間,原則上KIPO均自動再延長四個月,加上原先的二個月,答辯期間最長共六個月。若六個月仍不足,有特殊原因申請再延長答辯期間,則由審查委員依個案決定是否同意所請。
得個案再次申請延長答辯期間的特殊原因,整理如下:

1. 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前一個月內才首次指定專利代理人,或更換新的專利代理人。
2. 在答辯期滿前一個月內有更換申請人之情事。
3. 相關發明案在他國的審查結果於系爭韓國案答辯期滿前二個月內下發,而他國審查結果對系爭韓國案核駁答辯內容有實質影響,則可檢具他國審查報告及二案申請專利範圍相同的證明,向KIPO申請再延長答辯期間。
4. 核駁通知遲延超過一個月,則可能准許再延長答辯期間一個月。
5. 母案或分案已進入訴訟階段暫停審查。
6. 需要更多時間就該案進行實驗,或等待實驗數據。
7.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致有必要延長答辯期間者。

上述1.至5.的情形不得由第三人提申延長答辯期間。

本件韓國專利修正案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包括7月1日當天才收到第一次核駁通知或最後核駁通知的案件均適用。除了核駁通知外,通知修正、補正文件等程序,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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